银行法是以立法形式来确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确定其资金来源、管理制度和业务范围,规范其在开业注册、发行与管理货币、调节货币流通、存款经营、贷款经营、自有资本运用与分配、监督与统计、破产与清算等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它是调整一切金融关系的
基本法。
银行业一旦出现信用链条上的某些环节的脱节和断裂,就很容易出现全面的
经济危机。因此,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对银行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以保障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已成为各国极为关注和普遍重视的实践问题。一般认为,凡以银行为参考主体并与融资有关的活动,都属银行法调整的范围。但由于
国家银行、
商业银行和
政策性银行具有不同的属性,所以一般不由一部银行法对其进行全面统一调整,而是分立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对之分别调整;当然,它们尽管有质上的差异,但因都经营货币业务,所以自然均属银行范畴,故调整春活动和关系的法律,也就最终冠以银行法之名,只不过其定位不同罢了。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才将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
政策银行法统称之为《银行法》,在一个集子中对其进行阐述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