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Basic Law),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含义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在港澳地区也有人称基本法为该地区的小宪法。此外,德国宪法的正规称呼就是“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制定的意义
制定基本法是中国政府的一项承诺,根本目的是要将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一中所确认的“一国两制”以国内法的形式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这样就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充分保障国家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从这一意义上说,“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乃是制定基本法的政策依据。
实施现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必须从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分别于1990年、1993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一系列事项作出规定,是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经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经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1999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基本法共有160条,包括港(澳)人治港(澳),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九个章节,三个附件。
目的与依据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分别在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国政府门户网站.2014-07-27
目录
概述
制定的意义
实施现状
目的与依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