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是根据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成立的一个部门。该决议指出,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是为了适应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国家建设。
按照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在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展开工作。
根据1953年9月7日《中共中央关于中央建筑工程部工作的决定》规定,建筑工程部的基本任务是负责国家基本建设中的工业建设,特别是重工业建设任务的实现,其次负责一般建筑的建设任务。
建筑工程部组建时,是在已有的八个建筑工程师(部队建制)及一部分有基础的
建筑企业为骨干,负责组织一支政治素质良好、有高度技术的工业建筑队伍。为了使建筑工程部便于集中力量,执行工业建设的任务,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决定,原由其承担的国防工程任务,移交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负责;一般民用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移交给地方部门负责;
城市规划工作仍由建筑工程部负责。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
建筑工程部,建筑工程部是在原重工业部有关建筑工程管理机构的基础上组建的。
1954年9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即告结束。国务院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部,接替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