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政厅
肃政厅
官署名。民国三年4月(1914),北洋政府始设,执行行政监察与检察任务,为平政院的一部分,但独立行使职权。
详细介绍
设都肃政史一人,由大总统(1912~1949年中华民国的国家元首)任命;肃政史十六人,由政政院院长、大理院院长、各部总长等密荐,由大总统任命,其资格须担任荐任行政官三年以上或司法职务两年以上,在职期间不得参加政治结社,不得任议员、律师及商业执事人。肃政史对国务卿、总长有违法行为者,各级官吏有违宪、违法、行贿、受贿、滥用权力等行为者,均得纠弹;对人民的陈诉,得依法向平政院提出行政诉讼,并监视裁决的执行。五年六月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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