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国民待遇指一国政府给予外籍人士或特定人士、以及外资机构超过国民待遇的特权,常被认为是对本国公民的一种
逆向歧视。在中国,这种待遇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投资优惠、
外汇管制优惠等方面,以吸引
外商直接投资。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调整,外资企业在华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已逐步走向终结。
超国民待遇不仅指经济领域中的优惠政策,也包括政治、司法等其他方面的特权。在晚清时期,
清代政府便给予外籍人士政治、经济、司法特权,形成了“一等洋人二等官”的社会现象。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为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在税收、
土地利用、行政审批等方面提供了便利和优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优惠措施也渐渐削减,国家有步骤将外企的政策拉入国内企业同等位置后,这种所谓超国民待遇也将付诸历史。
超国民待遇也指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打着
保障性住房的名义,以各种形式为公务员建实物型住房。住房保障体系应当覆盖公务员群体,但公务员住房保障不应当享受“超国民待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陈淮说,公务员住房上的超国民待遇危害极大,不仅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导致尖锐的社会矛盾,妨害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价格的稳定性,而且会对形成健康文明的住房消费模式起到恶劣的负面示范作用。
超国民待遇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经济领域的税收优惠、投资优惠、
外汇管制优惠,以及政治、司法等方面的特权。此外,还有形形色色的双轨制,比如退休双轨制,
双轨住房体系,医疗双轨制,甚至丧葬双轨制等等。在住房领域,一些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曾以
保障性住房的名义为公务员建实物型住房,造成了社会不公和市场扭曲。
中原地区政府自1994年起逐步在税收领域统一外资、内资待遇。2010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着“过去那种无条件的‘外资优先’时代结束了”。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内外资企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然而,部分人认为政府在司法、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对外籍人员的让利、照顾并未完全停止。在司法体制中,涉外案件被特别重视,有时甚至出现对外籍人士的案件处理过于谨慎,影响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外,
港澳台同胞在内地也享有某些超国民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政府的统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