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要求而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提单上的签发日期可能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预借提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提单签发人承担。
签发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跟单信用证方式进行付款是非常普遍的。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开具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有严格的规定。卖方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的单证,包括已装船提单,才能成功结汇。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 当信用证有效期临近结束时,货物仍未装船或未完成装船,若卖方等待货物装船后再凭承运人出具的已装船提单前往议付银行结汇,很可能会超过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导致议付银行拒绝对此结汇。
- 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议付银行也会因为单证不符(提单签发日期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而拒绝卖方的结汇请求。
面对这两种情况,卖方通常会感到焦虑,因为他们无法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已装船提单,担心结汇受阻。一些卖方在这种情况下会与承运人协商解决方案,其中包括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两种方法。前者是在货物尚未装船或未完成装船的情况下,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立即签发提单,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后者则是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这两种行为的时间点不同,但都会导致提单上的签发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者是为了满足卖方顺利结汇的需求而虚构的日期,且早于后者。
法律责任
对于承运人和收货人来说,提单本身就是一份运输合同,通常是涉及多个国家的合同。这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国《海商法》第269条的规定,提单中可以规定适用于该提单的法律,如果没有规定,则适用与提单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此外,《海商法》第276条规定,在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体现了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后者是对前者的限制。因此,无论适用于提单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或何种国际公约,只要该法律或公约认可承运人通过欺诈手段签发的提单的有效性,我们可以引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直接适用中国法律对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进行定性。
中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为无效。因此,承运人通过欺诈手段签发的提单应视为无效。这一认定与中原地区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和习惯做法以及国际惯例相一致。一般来说,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都不会承认通过欺诈手段签发的提单的有效性,因此无需引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直接适用中国法律。
性质争议
关于预借提单的性质,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存在的运输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依赖于提单的存在。当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出现纠纷时,这种观点认为他们之间原本不存在合同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侵权。事实上,提单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体现,如收货人在卸货港对承运人承担的义务就来源于提单的规定。此外,侵权责任说简单地认为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侵犯了收货人的权利,并将其解释为侵权。这是对侵权责任这一法律概念的重大误解。在合同之债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或采用欺诈等手段签订合同,也可能侵犯另一方的权利,但这仅构成一般性违约或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无效),而非侵权。预借或倒签提单的情况也是如此,尽管承运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提单无效并侵犯收货人的权利,但这只是一种根本性违约,而非侵权。承运人侵犯的只是收货人凭借提单这份合同应享有的权利,这是一种契约权。如果仅仅因为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某些权利,就认定是侵权,那将是望文生义,非常错误的。关键是看产生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什么,才能正确判断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之债还是非合同之债。
参考资料
预借或倒签提单问题透视.中国法院网.2024-11-04
预借提单(Advanced B/L).外贸日报.2024-11-04
预借或倒签提单问题透视.MBA智库百科.2024-11-04
目录
概述
签发条件
法律责任
性质争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