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原市长
张保,男,汉族,1957年9月生,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国共产党党员,研究员,高级统计师,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山西省长治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5年4月,张保因犯受贿罪被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人物履历
1974年12月——1979年0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207师炮兵团战士;
1979年09月——1985年12月,山西省统计局物资处干事、秘书;
1985年12月——1987年12月,山西省统计局物资处副处长;
1987年12月——1989年12月,山西省统计局人事处副处长;
1989年12月——1992年06月,山西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副队长;
1992年06月——2003年01月,山西省统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3年01月——2004年03月,山西省人民政府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2004年03月——2007年05月,山西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2007年05月——2008年0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政府办党组成员;
2008年01月——2008年02月,中共山西省长治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
2008年02月——2008年05月,中共山西省长治市委副书记、长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2008年05月——2013年2月,中共山西省长治市委副书记、长治市人民政府市长;
第九届、十届中共山西省长治市委委员。
任免信息
2013年2月20日,因12·31山西长治苯胺泄漏事故,张保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决定,提名张保不再担任长治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违纪被查
立案侦查
2014年8月18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张保(正厅级)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一审宣判
2015年4月,阳泉中院公开宣判长治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张保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被告人张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保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牵连事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初,宋利认识了时任长治市市长的张保,后二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张保在一审中对此予以否认)。
人民代表报》原副总编辑宋利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诉。3月2日,晋城市市中院以贪污罪,共计贪污6359.65万元,判处宋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任免信息
违纪被查
立案侦查
一审宣判
牵连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