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绝不是中国为了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而旅行的权宜之计。无论从法学的基本理论还是从《TPIPs协定》的制定过程和内容来看,
知识产权刑法,在本书的语境下道德是版权刑法,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样,查明《TPIPs协定》对刑事责任的(基本)要求,查明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对《TPIPs协定》刑事责任要求的理解与贯彻情况,从而为我国版权刑法保护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论基础、最低保护等级要求和发展建议,就成为编写本书的主旨。
王世洲先生祖籍
山东省蓬莱区,1953年6月20日出生于
泉州市,
汉族,1978年9月进入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1982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
学士;1985年获北京大学
刑法学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获得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基金(CLEEC)赴美学习机会,1988年获得
加利福尼亚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至1996年作为洪博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 boldt—Stiftung)的客座研究员,在
德国马普国际与外国刑法研究所和
奥格斯堡大学法律系从事研究工作;2004年作为英国学会
王宽诚研究基金(British Academy K c Wong Fellowships)的客座研究员,在英国
伦敦大学高级法律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
王世洲先生1985年留校任助教,1987年任讲师,1993年任副教授,2001年任教授,自2003年起任博士生导师,2007年起任美国
斯坦福大学兼职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比较刑法,国际刑法。
王世洲先生参加了中国1997年《刑法》的起草准备与咨询工作,为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帮助。另外,还帮助起草了中国《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为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许多单行刑事法律的制定工作提供了咨询意见。
今天,保护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响亮呼声。中国不仅把保护知识产权、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自己21世纪初的重要发展战略,而且已经参加了
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正如胡锦涛主席2006年4月在参观美国微软公司总部时所指出的那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也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需要。”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自己的发展战略并且作出了相应的国际承诺,是符合世界发展基本潮流的。
对
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法律手段。刑法作为最强大的法律保护手段,古往今来都受到人们的重视。是否需要使用刑法,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刑法,是两个核心的问题。
关于在保护知识产权中是否需要使用刑法的问题,虽然会涉及十分复杂的理论乃至社会问题,但是,在《TRIPs协定》制定之后,尤其是在参加《TRIPs协定》后,问题会变得比较简单:因为《TRIPs协定》已经规定了缔约国适用刑事责任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所以,缔约国就必须根据《TRIPs协定》的要求,至少在这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在本国刑法中规定并执行刑法条款。反对在保护
知识产权时使用刑法的意见,至少在《TRIPs协定》缔约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范围之内,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