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公案》全称《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一题《海忠介公居官公案》,是明虚舟生撰、
李春芳编次的短篇公案小说集,四卷七十回。已知最早刊本为万历丙午年(1606)刊本。该书是以
海瑞为原型敷演而成的一部
公案小说。小说情节曲折,跌宕起伏,悬案迭起,引人入胜,生动地塑了一个刚正清廉、不畏权贵、断案如神、体恤百姓的
循吏形象,但同历史上的海瑞相去甚远。此书虽为记叙海瑞折狱故事,但并非海瑞断狱之实录。
署“晋人
李春芳编次”。盖因明本《海刚峰居官公案》题署“晋人义斋李春芳编次”,是书亦伪托其名,实则为
清代无名氏所撰。
嘉庆十八年(1813)二经楼刊本。
爱新觉罗·旻宁二年(1822)书业堂刊本,道光二十年(1840)聚星堂刊本、经国堂刊本,
同治六年(1867)聚盛堂刊本等。此外,还有万历三十四年(1606)万卷楼刊本文锦覆刊本、郁文堂重印万历刊本、台湾天一出版社《明清善本小说丛刊》初编影印万历刊本。
道光
壬辰(1832)厦门文德堂刊本,十卷。1914年上海锦章图书局石印本,半叶二十行,行四十五字,有图二叶。目录页镌“新辑海公小红袍全传”,板心镌“绣像海公小红袍。全书分四卷。
明代中后期世风恶薄、吏治黑暗、赋税沉重,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普通民众需要有关诉讼的文书知识,了解判词和官府判案过程。书坊根据这种现实需求,编撰和刊印了一批法律
类书和
公案小说。明代公案小说基本由书坊主操作而成,以短篇小说集的形式编撰,往往先叙案例故事,再列原、被告状词、诉词和官府判词,相当于现在的法律案例分析,实用性大于故事性,艺术成就并不高。案例故事基本由前代、当代法律文书和类书中的案例改编而来,或者根据现成的案例略加编撰而成,与小说塑造的
清官形象并无多大的直接关系。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第一部公案小说出现后,
包拯公案小说多由建阳书坊刊刻。《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是书坊主根据市场需求追求商业利益的直接产物。
书
中将许多民间传说中的审案折狱故事集中在
海瑞身上,颇带
民间文学特色。但此书文字较粗疏。书中所叙鬼神
迷信色彩也较浓,如《许巡检女鸣冤》《乌鸦鸣冤》《黄莺诉冤报恩》等就是通过女鬼托梦,乌鸦、黄莺显灵来破案的。这既反映了人们企求正义的愿望,但也反映了人们的愚昧。
这部小说从每案一个独立的故事来看,似为短篇,联系起来又似长篇或系列小说。加上前面
裴如海传,整部作品都集中刻画海公这一刚直不阿的清官形象。故事情节叙述大多简略,而状词、判词等却颇详细,编者对这些原始资料似未作艺术加工,亦不见编者功力,故可读性不强。晋人
李春芳说是某“好事者”所为,当是实话。
《海公案》保留了一些有特色的案例,如第29回《妒妾成狱》叙妓女
苏三与王舜卿相恋,后王生床头金尽,流落都下,玉堂春得知,厚赠王生而去。
老鸨子将玉堂春卖给一富商彭应科作妾,彭妻嫉妒,欲毒死之,不意其夫误食而死。彭妻反诬玉堂春杀夫,上诉官府,遂成冤狱。时王舜卿已登甲科,
巡按山西省,海公则转江浙运使,王乃托公查访玉堂春。公至浙询之,知妓成狱已久,复审,冤乃得白。后玉堂春为王舜卿侧室。这一故事成为后来许多小说戏曲常用的题材,影响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