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的安徽省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实施国家统计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省情省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
渔业、工业、
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
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
社会保障、
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省辖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管理全省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拟订市、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协助管理各市、县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协助管理省辖市
统计暨普查局局长、副局长;承担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办公室(财务处)
农村统计处
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统计设计管理处
贸易外经统计处
服务业统计处
机关党委
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
研究室
能源统计处
人事教育处
人口统计处
工业统计处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
离退休工作处
下属单位
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
省统计调查队
普查中心
省统计科学研究所
数据管理中心
省服务业统计调查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
所获荣誉
2020年6月,被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第十二届安徽省文明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