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性律师自律组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简称“全国律协”,是1986年7月成立的全国性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截至2016年底,中国2.6万多家律师事务所单独或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有16500多家。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36.5万多人,比2016年增长11.5%;共有律师事务所2.8万多家,增幅为8.3%。
历史沿革
1950年,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人民律师制度”首度被提出。
1956年3月,司法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会议讨论了《律师章程(草案)》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草案)》,基本确定了全国律师协会制度的框架,为全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
1957年起,律师制度进入动乱荒废期。律师制度的荒废与动乱并不完全与“文化大革命”的时间一致,这里有经济困难和政治运动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全国实际上并没有根深蒂固的法制观念,更谈不上法治,行政权的过度膨胀和政治压倒一切公权力模式并没有给法治留下任何可以喘息发展的角落。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
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给律师的定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律师协会定性为“社会团体”。全国各地依据该《条例》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
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
2011年12月,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京闭幕。大会听取并审议通过了《七届全国律协理事会工作报告》《七届全国律协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和修改后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017年10月,报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司法部党组决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简称“全国律师行业党委”,负责指导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2018年7月,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全国律师行业95个先进党组织和198名优秀党员进行表彰,修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写入章程。
2021年10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新规:禁止律师违规炒作代理的案(事)件。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协会章程;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选举、罢免协会理事会理事;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协会理事会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协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理事会职责: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增补或更换理事;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工作报告;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律师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签署协会重要文件;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按照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部署协会的工作。
全国律协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
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日常工作。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根据2020年2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官网显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设8个机关机构,另下设17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和22个专业委员会。
组织成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协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权利:参加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使用协会的信息资源;对协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行业规范,执行协会决议;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组织律师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按规定交纳会费;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协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的权利: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遵守协会行业规则和准则;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按规定交纳会费。
业务资产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对截留、拖欠协会会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应报协会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开展律师中国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进行律师舆论宣传;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会员福利事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建设成就
活动交流
2019年11月6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举办的第五届中国仲裁高峰论坛在北京开幕。来自近20个国家的演讲嘉宾围绕“一带一路”与争议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与仲裁、立法司法与仲裁等热点话题进行深度对话,针对国际仲裁领域最重要的《纽约公约》展开热议研讨,并展望《新加坡和解公约》《海牙公约》未来的发展前景。
2017年6月20日,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在京开幕。此次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活动是由法国驻华大使馆发起,法国大陆法基金会与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共同主办。由法国司法部司法官、律师、公证人和大学教授组成的法国法律界人士代表团于6月19日至23日访问北京和上海市,主要目的在于与中国法律同仁交流中国民法典的编以及法国民法改革。
2016年9月1日下午,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韩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中韩律师协会第十九届定例交流会暨中韩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研讨会”在京举行。研讨会上,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谢冠斌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实务现状,韩国专利律师协会信息委员会副主任崔静婉介绍了韩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并以“产业器械的外观设计保护”为题发表了主旨演讲。
2019年12月9日至10日,经国务院批准,在司法部指导和支持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于广州举办“世界律师大会”。与会嘉宾围绕“一带一路”与法律服务、科技发展与法律服务、跨境投资与并购、国际贸易与合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和社会责任等主题展开交流。
报刊资源
《中国律师》杂志是由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权威性法律刊物,自创刊以来,杂志以“宣传律师制度,反映律师改革动态,研究律所管理,探讨律师业务,展现律师风采,服务律师行业发展”为办刊宗旨,为律师实务、法学理论、行业管理、业务拓展与服务创新的深层次探索搭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展示律师业的新思维、新发展、新成就。
法律法规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引导广大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开展“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  2016年,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鼓舞和激励广大律师共同推进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根据各地推荐意见,全国律协“双优”评选委员会评定,第八届全国律协决定授予100家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授予200名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称号,予以表彰。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律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开展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拟在维护职工权益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中评选10名“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业务培训
2013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立了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开始每年举办培训班并派出出国学习考察团,以期培养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全球视野及丰富执业经验和跨语言、跨文化运用能力的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素质律师领军人才。截至2018年,全国律协已举办六期赴境外培训。
2001年,青年律师赴英培训项目(法律大臣培训项目)启动。它是自1989年开始由中国法委员会(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和事务律师公会成立的联合委员会,其前身是中国工作组)与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成功组织的青年律师培训项目的后续项目。因英政府更迭及资金的原因,项目于2010年结束。英出庭律师公会单方延续了项目,即参加者自行负担国际旅费及在英生活费用。2012年是该项目的第一年。
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来自北京、上海市山东省广州市西藏自治区等18个省(市、区)的50位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赴英国参加为期19天的全国律协第七期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训班。
精英入库
2017年8月,全国律协在京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并宣布成立“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与印度老挝、蒙古、波兰泰国等国家律师协会签署法律服务合作备忘录,共有143家中外律师事务所、205名中外律师被首次纳入“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全国律协建立“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的目的,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储备并培育一批熟悉“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专业法律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顶尖律师,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一带一路”倡议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推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国际法律服务合作网络发展,为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国际性、高水平的法律专业支持。
权力机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1986年7月5日,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会徽服饰
会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简称:“中国律师徽”、“律徽”。
会徽的外形与内形为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象征律师协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内圆上部均匀排列五颗五角星,代表“中国”的含义;内圆下方由三组正反相背的“L”组成,“L”是汉语拼音LVSHI及英文LAWYER的第一个字母,代表了律师;数个“L”的组合喻意律师协会的团体精神,象征律师之间相互连接、协调,形成和谐的整体和强大的力量;每个字母的基部长短不同,头部平齐,象征着法律的平等性、司法的公正性;会徽中心垂直线的运用,给人以向上、正直的感觉,隐喻律师刚正不阿的品格与维护司法公正的行业特征;同时三组“L”的排列组合,从外形上看,既有相互支掌的“人”字形,取众志成城之意,又有视觉主体为“天平”的变形,象征公正、公平;整个画面表现为众多个体的组合共同托起五颗灿烂的五角星,喻意着由广大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沿着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道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拓进取,不断壮大。会徽以蓝色为主色调,象征着沉着、冷静、稳健、理智,包含希望,而金黄色有稳重庄严的意义。蓝黄相配有着庄严沉实,清浊相抗之义,意喻律师的执业特征。
徽章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律师不得转送他人佩带。律师徽章的直径分40毫米和18毫米两种(40毫米徽章为律师出庭佩戴专用标识,18毫米徽章为律师平时佩带标志),执业律师出庭必须佩戴徽章。同时,根据《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协会标识、会徽及律师徽章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不得用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商标、商业广告;2.律师出庭徽章不得用于平时佩带;3.不得用于与律师职业无关的任何个人活动;4.其他不适于使用的场所。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协会标识、会徽及其徽章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此外,根据《司法部关于使用新的律师徽章的通知》司发通[1992]023号文件要求: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律师徽章的管理,严禁非律师人员佩戴律师徽章,调离律师岗位和不适宜继续担任律师的,在收回律师执业证时,应收回律师徽章。
中国“律师徽”与人民法院“法徽”、人民检察院“检徽”、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徽”和人民警察“警徽”,共同构成了共和国政法徽章靓丽的风景线,象征了共和国法律职业的荣耀。
律师服
2002年10月18日,司法部批准了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国律师出庭时应统一穿着律师袍,佩戴律师徽章。
律师出庭服的设计以庄重的色调、鲜明标识、大方的款式为设计基本理念,辅之以简洁实用、便于携带等特点。服装主体设计均为黑色宽松式短袍,前摆呈开放式,以适合于多种体形,便于起坐。同时也有别于法官的黑色长款法袍和检察官的深色西装。胸前佩戴会徽,领口配有深红色领巾。
主要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
主要职责为: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协会会员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团体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有团体会员2.8万多个,个人会员36.5万多人(截至2017年底)。
协会刊网
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和网站“中国律师网”、“中国律师培训网”。
协会活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对律师业务指导、工作交流、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增进律师福利、支持律师参政议政,服务国家政治、立法、司法,以及加强中国律师同外国(地区)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外国(地区)律师组织的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保障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
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 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08年10月27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1年12月25日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6年 3月31日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8年7月1日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监督和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本会对地方律师协会进行指导。
第五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英文名称: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秘书处与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六)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奖励惩戒与纠纷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七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规则,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地方律师协会依据本会惩戒规则对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本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应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本会缴纳会费的数额,由本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缴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本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社会公益性事项。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本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宪法、律师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
(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组织成员
业务资产
建设成就
活动交流
报刊资源
法律法规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业务培训
精英入库
权力机构
会徽服饰
会徽
律师服
主要职责
协会会员
协会刊网
协会活动
协会章程
总则
秘书处与委员会
奖励惩戒与纠纷
经费
附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