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叔文(1927年3月1日—2006年11月24日)是一位著名的宪法学家,出生于
青神县。他毕业于
四川大学法律系,并于1957年在苏联
莫斯科国立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
学士。1988年,他获得了
立命馆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学位。王叔文曾担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学部委员等职务。他在宪法学领域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被誉为中国宪法学的泰斗。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国家法研究室主任,法学所副所长、所长;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届法学评议分组成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届法学评议分组成员、召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总干事、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及执行委员;
清华大学法律系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终身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终身教授等。
其中,论文《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载《
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获《法学研究》优秀论文
一等奖;《新宪法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载《红旗》1983年第1期)获《红旗》优秀理论文章奖。
1、确定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从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以及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出发。 2、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宪法的总章程;宪法在建设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报讯我院学部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我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法学所终身研究员,
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原法律系主任,著名法学家王叔文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06年)11月24日在北京逝世,终年79岁。
王叔文同志,1927年3月出生,
青神县人。1945年至1950年在
四川大学法律系学习。1950年9月参加工作,任四川大学秘书室组员。1951年至1957年在苏联
喀山联邦大学法律系、苏联
莫斯科国立大学法律系学习。1957年6月在苏联莫斯科大学加入中国共产党。1957年8月进入我院法学研究所工作。1957年至1979年任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1979年至1982年任我院法学研究所国家法室主任、副研究员、研究员。1982年至1988年任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分党组书记。1982年起担任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8年10月至1994年,担任中国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并兼任第二、三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1988年9月,获得
立命馆大学授予的名誉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被聘为我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2006年8月,当选为我院首批学部委员。
王叔文同志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宪法学理论研究,并且积极参与宪法、港澳基本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是新中国宪法学理论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也是我国宪法学界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的卓越领导者和组织者,对我国宪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王叔文同志先后出版宪法学方面的著作22部,发表学术论文和文章近200篇,代表作有《王叔文文选》、《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