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
南北议和代表的磋商,南京临时政府方面于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致送有关清帝退位优待条件的修正案。12日
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认可了这一条件,并于次日公布,宣布清帝退位。
大皇帝辞位之后,迁居
故宫外之新建居住之场所永居,照顾皇族之人员照常留用,不在新招太监,宫女。
第一条
清代爱新觉罗·溥仪从1924年10月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权利;
第二条 自本条件修正后,
北洋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
清室优待条件是当时南方革命党在自身实力不足的情况下同清朝皇室进行妥协的产物,可谓是中外法制史上的条款,清帝皇帝尊号的保留与民国共和制的本身相悖,为了解决这一法律矛盾,对清帝以外国君主之礼对待,这在事实上让民国初年的紫禁城成了超出国家主权的存在,直到1924年修正清室优待条例以后,溥仪才从事实上成为法律上的一个普通公民,文秀的离婚诉讼也是以此为基础。它的签署促使清室愿意和平移交政权、并随后以逊位诏书的方式,提出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号召。这对稳固当时
汉族影响力薄弱的满、蒙、疆、藏地区的安定提供了保证,为中华统一多
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它的存在是
辛亥革命对旧社会改革不彻底性的一个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