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三,男,1967年10月出生于安徽省
怀宁县,
法学博士,现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2022年5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广三有期徒刑13年。
1993年至1995年参加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班学习,1996年4月被北京大学授予法学硕士学位。在
烟台大学工作期间先后给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主讲《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刑事证据学》等课程。1996年10月破格晋升为副教授, 1999年10月破格晋升为教授,历任烟台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2002年7月调至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2003年9月被
北京大学法学院录取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业在职博士生。2004年1月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05年12月调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06年7月被北京大学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客座教授(
北戴河区培训中心),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2010年3月11日,经
石景山区图书馆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任命刘广三教授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