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膳研究会
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中国药膳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Health-Protection Food (缩写CAHF),本会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集学术性、专业性及联合性于一体,由有志于药膳发展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本研究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挂靠单位为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司为本研究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建设宗旨
本研究会宗旨:认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原地区传统药膳文化,促进药膳学科和副业的发展,为中华民族及全人类服务。
领导班子成员
会 长 杨 锐
副会长 焦明耀
副会长 高思华
副会长 张桂英
副会长 李 浩
副会长 荆志伟
副会长 罗增刚
副会长 单守庆
副会长 王北婴
秘书长 王北婴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药膳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aAssociation
OfHealth-ProtectionFood(缩写CAHF)。
第二条本会是由有志于药膳事业发展、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业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中原地区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国传统药膳文化和膳食文化,促进药膳事业发展,为人类健康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通过发掘、整理药膳文化、组织科研课题,推动药膳事业
的研究和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
(二)收集和掌握国内外药膳科技动态信息,开展药膳技术咨询
工作,开发和推广药膳科技成果,使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三)以中医理论为指导,开展药膳保健、康复等方面的制作、培训、咨询活动。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药膳学术性刊物、书籍及资料。
(五)开展有关药膳的学术研讨活动和进行国际友好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兼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本会所开展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从事药膳研究并具有中医主治医师、中药主管药师、二级烹技师、制药工程师、中医药编辑以上职称者;高等院校毕业五年以上、中等院校毕业十年以上从事医药膳食工作者;具有中级以上业务职称、热心药膳事业并有显著成就的其他行业专家、学者,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从事医药膳食工作的单位,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入会至少需经二位会员介绍;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编写的学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及有关组织提出要求、建议和批评,对本会的特殊贡献者,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报酬;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与维护本会的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规定定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钠。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7月15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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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建设宗旨
领导班子成员
组织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