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年卡会员郭兵收到动物世界的短信通知,“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郭兵认为,人脸识别收集的面部特征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郭兵到动物世界和工作人员协商,要求退还年卡费用。在协商无果后,郭兵将动物世界诉至法院。2019年11月1日,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告
郭兵与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下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
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更换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
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此外,审理中未发现有证据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兵实施了欺诈行为。
2021年4月9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2021年5月10日,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对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因“金钱豹外逃事件”涉嫌犯罪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