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是由卫生部于2002年6月17日发布的文件,旨在提升公民的保健服务水平,促进生活质量改善和出生人口素质提高。该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服务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医学检查,目的是了解他们是否存在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检查项目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检查时,应采用肛门腹壁双合诊,必要时进行阴道检查,需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不应描述其完整性。常规辅助检查包括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检查。其他特殊检查可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进行,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
主要疾病
- 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因遗传因素导致的先天性疾病,患者通常失去自主生活能力,且下一代患病风险较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
- 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以及其他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 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重型精神病。
- 其他与婚育相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应填写转诊单,转至上级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并将结果反馈给原检查单位。原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如有异议,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不同情况下的建议,如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暂缓结婚等,并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以生殖健康为核心的宣传教育活动,涉及性保健、性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孕前保健知识、遗传病基础知识、影响婚育的相关疾病知识等内容。宣传教育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卫生咨询是指医生就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和当事人的具体疑问进行解答和交流,提供相关信息,帮助当事人做出合适的决策。医生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详细讲解科学原理,并由当事人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
管理规范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所需的专业资格证书。主检医师应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拥有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以及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宣教室应配备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模型、放像设备等宣教设施。咨询室应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及常用避孕药具等。实验室应能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并具备检测艾滋病(HIV)的设备及其他条件。
环境要求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保持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布局合理,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防止交叉感染。在显著位置展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人员配备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和注册护士,以及合格的检验人员和健康教育人员。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工作的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制度。省级、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的婚前保健工作。婚前保健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的技术管理工作。服务质量管理和实验室质量管理均应建立相应制度,确保服务质量。信息资料管理方面,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文件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婚前医学检查表》作为原始记录,应完整填写并妥善保管。《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婚检单位加盖专用章。《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为存根联和交受检者的联,后者应在结婚登记时提交给婚姻登记部门。《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期限分别为至少30年和15年。
参考资料
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北京市人民政府.2024-11-04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国政府网.2024-11-04
目录
概述
服务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
主要疾病
转诊
医学意见
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咨询
管理规范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环境要求
人员配备
工作的管理
文件管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