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组建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市水利局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市市政园林局(市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不再保留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五)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八)组织和综合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九)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并督促实施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推广,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二)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工作,督促检查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负责协调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考核和综合检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我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综合性政策研究,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有关科技成果的推广。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承担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道路、水运、铁路、民航)、建设、海洋渔业、港口、质监、国土房产、规划、城管、邮政、通讯、电信、民政、人民防空、气象、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督促相关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监督检查上述行业和领域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上述行业和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审批处)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文化、教育、卫生、医药、商贸、粮食、旅游、体育、宗教、燃气、民爆、消防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督促相关行业并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监督检查上述行业和领域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上述行业和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调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烟花爆竹安全有关监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本局相关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根据《条例》编制了《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安监局网站、报刊、信息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机关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申请,也可书面(信函、传真)或互联网申请向本机关受理机构递交《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受理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受理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9楼政务信息公开受理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详见附表2)。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市安监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电子邮件时,应回复受理情况。
申请人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政府信息的,请到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获取。
2、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需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获取不同介质信息的,请与受理机构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参见附件1之附件(1)。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