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有文,(1926--1999)字
建德市,四川江律人。北平朝阳法学院法律系毕业,
中国国民党"革命实践研究院"及战地政务研究班结业。 1948年通过"司法官鉴定资格考试",被分配到台湾法院学习。历任
金门县、台东地方法院院长,
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兼庭长,"司法行政部"参事等。1980年任"台湾地区司法机构"第二厅厅长。1982年任"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副秘书长。1987年任"法务部"政务次长。
1989年10月升任"法务部长"。1990年6月任"台湾地区行政机构政务委员"兼"法务部长"。1992年5月"台湾地区立法机构"第八十九会期,内政、司法委员会为审查"动员 乱时期"集会游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邀请吕有文列席同年六月四日举行之第一次联席会议。1993年3月调任"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