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是由照明电器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经民政部注册的全国唯一的照明电器行业的社团组织。协会成立于1989年,是全国性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国资委。
协会简介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ChinaAssociationofLightingIndustry)是由照明电器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注册的全国唯一的照明电器行业的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成立于1989年,是全国性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国资委。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下设机构
协会下设7个专业委员会,即电光源专业委员会、灯具专业委员会、灯头灯座专业委员会、电器附件专业委员会、专用材料专业委员会、
霓虹灯专业委员会和半导体照明专业委员会,两个工作委员会及信息工作委员会和人才培训专业委员会。
业务范围
1、开展对国内外同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2、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
4、参与制订和修订行业的产品标准。
5、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和订货,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6、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7、组织管理与技术方面的人才培训。
8、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9、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商定行规行约。
10、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主要工作
根据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十几年来协会在全行业开展了大量工作。目前协会拥有1000余名会员,会员中几乎包括了所有行业内的骨干企业。照明电器行业“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的发展计划均出自协会;行业权威的统计也全部出自协会;协会目前办有三个刊物,即《中国照明电器》、《照明电器简报》和《照明》;协会组织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协会理事长任全国照明电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协会连续十年每年在国内组织照明电器展览会,连续十几年每年组织全行业订货会,连续七年每年组织行业内企业参加在国外举办的国际照明展。同时协会每年均举办不同形式的学术研讨会、市场研讨会、产品发布会,以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协会每年为国内外照明界包括
飞利浦、GE、
欧司朗等大型
跨国公司提供大量咨询。协会的人才培训工作委员会每年均举办技术培训;协会与国外同行业组织和企业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协会经常营会员企业的要求,为会员企业提供免费服务,在会员企业中具有很高威信。
协会的优势是全面、细致地了解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产品的标准、认证、质量状况,企业技术、设备、原材料供应状况,市场销售状况。
发展历程
1987.9 在
株洲市召开部分照明电器企业座谈会,酝酿“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筹建之事。
1988.5 轻工业部曾宪林部长宣布成立“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筹备处”。自此,在轻工业部体制改革司的领导下,开始了组建中国照协的筹备工作。
1988.9.11~14 在南京市召开“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筹备会议”。有电光源、灯具、灯头灯座、电器附件和专用材料的生产企业;部分省市厅、局和地方协会等共50家单位的73位代表参加会议。形成了《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章程》(讨论稿);协商了中国照协成立的有关事项。
1988.9.27 轻工业部体制改革司发布《关于转发“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筹备会议”的有关文件及发展会员的通知》(轻改司字第12号)。之后,中国照协筹备组接收了第一批会员单位357家,其中:国有企业195家,约占总数的55%。
1989.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关于成立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的批复》(【1989】民社函第200号),“经审核,该协会已具备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同意成立中国照明电器协会。”
1989.8.28~31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成立大会”在
天津市召开。271名会员代表出席大会,选举产生了由127位理事组成的“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和由40名常务理事组成的“第一届常务理事会”。选举曾耀章为理事长,并选举8位副理事长;聘任张式潼(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聘用2位副秘书长;聘请了鲁万章等4名顾问;成立了5个专业委员会和4个中心;通过了《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章程》和《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会费缴纳、使用和管理办法》。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方毅同志为中国照协成立题词“珠月同辉”。
1990.2.26~28 中国照协在上海召开第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了《中国照协关于专委会和中心活动经费的规定》。
1991.1 编辑出版内部刊物《照明电器简报》向全体会员赠阅,并上报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
1991.6 中国照协第一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在
南平市召开,讨论《电光源行业“八·五”发展计划纲要》和《照明器具行业“八·五”发展计划纲要》。
1992.6.20~22 中国照协在
成都市召开第一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主要任务是商议协会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
1992.12.20~22 中国照协在
杭州市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了《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章程》,第二届理事会有理事149位、常务理事51位。中国照协第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选举曾耀章任理事长,选举8位副理事长;聘任张式潼(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聘用2位副秘书长;聘请鲁万章为名誉理事长。
1994.11.25 中国照协第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召开,中国轻工总会行业管理指导司
霍杜芳副主任代表中国轻工总会到会,并推荐陈燕生接替已离休的张式潼任中国照协秘书长,获得大会通过。
1996.3.19 中国照协召开第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选举曾耀章为理事长,并选举10位副理事长;聘任陈燕生为常务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聘用2位副秘书长;聘请鲁万章为名誉理事长。第三届理事会共有理事151名,常务理事56名。
1999.6.17 中国照协召开第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选举陈燕生为理事长并选举9位副理事长;选举刘升平为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聘用梁贞和窦林平为副秘书长;聘请曾耀章为名誉理事长。四届理事会有理事150位,常务理事60位。
2002.1 “中国绿色照明工程促进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中国照协是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
2002.4.1 中国照协组团赴
法兰克福,参展“
德国国际照明展会”。
2005.8.1 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国照明电器协会
霓虹灯生产专业委员会”。
2007.9 中国照协新一届理事选举工作结束,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单位159家。
2009.7.29 中国照协在北京举行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照协成立20周年纪念活动的组织方案,以及中国照协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增补建议名单。
理事长简介
陈燕生:男,
汉族,1950年5月出生,1969年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
高级工程师。
1969年至1970年
陕西省宜君县插队知识青年。1970年至1972年
汉中市182厂总装车间工人。1972年至1975年
西北工业大学学习。1975年至1978年西北工业大学留校任教。1978年至1982年三机部303所研究生。1982年至1989年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部634所技术员,工程师,室副主任,室主任。1989年至1994年轻工业部科技司工程师,副处长。1994年至1996年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秘书长。1996年至1999年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任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1999年至现在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理事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简称中国照协)英文名称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缩写为Cali,汉语译读为“卡利”)。可独立使用并有专属权。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一)协会是由照明电器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协会是全国性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的行业性组织。
(三)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轻工业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国内外同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从事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四)参与制订和修改行业的产品标准。
(五)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与订货,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七)组织培训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八)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商定行规行约。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从事照明电器行业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院校,承认章程,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
国家轻工业局推荐到本协会工作的同志,视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成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二)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获得协会出版物的权利。
(四)有向协会要求对生产、经营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权利。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向协会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由于以下原因之一,应予退会。
(一)停业或者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消或被兼并。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不予改正时,可劝其退会或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三)修改协会章程;
(四)推选理事会;
(五)审查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推举理事会,理事会推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议事内容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听取和审查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批准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
(六)决定机构设置和撤消;
(七)吸收新会员和处理会员退会;
(八)选举常务理事会;
(九)组织下届协会的换届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行业中有较高声望和对本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分别聘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
各荣誉职位无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可享有其它会员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在常务理事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提名,经理事长同意任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任务,本协会下设若干综合或专业工作委员会,其设置、撤消和工作任务由理事会确定。专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配备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地区性
行业协会可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本协会并受本协会章程约束,但不是协会的地区性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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