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于2013年6月28日发布,自2013年6月28日起施行的法规。该办法是为了褒扬烈士、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爱国主义和
集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
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旨在保护和管理烈士纪念设施,传承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地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作用。2022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对原《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47号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8日
政策全文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褒扬烈士,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精神和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
烈士陵园、
毛主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
贵阳纪念塔祠、纪念
塑像、烈士骨灰堂、
烈士墓等设施。
第三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分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安排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当地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维修改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中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四)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省级以下各级烈士纪念设施,根据其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分别确定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第七条 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第十条 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
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使烈士纪念设施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十三条 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安排,开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具备条件的列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
第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瞻仰凭吊服务、岗位责任、安全管理等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28日起施行。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发布的《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问:我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如何?为什么制定本《办法》?
答: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无数烈士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矢志奋斗、英勇牺牲。为缅怀和纪念为国家和人民牺牲的烈士,目前国家建立了2.5万座烈士纪念设施,设立4151个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其中,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181个、省级烈士纪念设施419个、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351个、县级烈士纪念设施2811个、其他烈士纪念设施389个,基本上每个县都有一个
烈士陵园,共安葬烈士140多万人。
2011年7月,国务院新颁布的《
烈士褒扬条例》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改称为“烈士纪念设施”。1995年7月,民政部颁布的《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的依据已发生变化。同时,部分内容明显滞后于新时期
烈士褒扬工作的需要,亟需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调整完善。为进一步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功能。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政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问:新颁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与原来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相比有哪些突出的变化?
答:新颁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在原来的《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和完善,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设立了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体系;二是明确了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条件;三是明确了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方法和责任;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改建、扩建和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报批程序;五是提出了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建设
天福山起义纪念馆和配备讲解员的要求;六是严格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责任。
问:为什么要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分级保护管理?如何分级?
答:我国烈士纪念设施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泛。为有效进行保护管理,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分级保护管理。这一体系的设立,既是工作实践的总结,也是对各级民政部门责任的明确。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将烈士纪念设施划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四个等级。
问: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答:《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一是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是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是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四是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问:烈士纪念设施如何划定保护标志和范围?
答:烈士纪念设施是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要资源,不可再生,需要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同时还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问: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报批程序是什么?
答:《
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为明确相关批准程序,《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
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
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安排,开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并要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具备条件的列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同时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瞻仰凭吊服务、岗位责任、安全管理等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最新修订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公布新修订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烈士纪念设施是纪念缅怀英烈、弘扬英烈事迹和精神的重要载体,是中国共产党的红色基因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参观瞻仰烈士纪念设施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强调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为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以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红色宣传教育功能,推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新修订公布的《
烈士安葬办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立足工作实际,着力解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方面的实际困难,完善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制度,规范建设审批流程,充实烈士纪念设施陈列展示和祭扫纪念服务内容,强调加强革命文物相关保护工作。同时,对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权责、工作力量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创新服务方式、发挥宣教功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办法》作为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专项部门规章,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