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SA)是由中国从事信息通信技术及相关行业标准化的科研、技术开发、设计、产品制造、运营、服务和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于2002年12月18日,经信息产业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20年来,历经五届理事会领导,协会完成各类标准5500余项,会员单位数量突破1000家,已发展成为中国权威、国际知名的信息通信专业标准化组织。
主要任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为了更好地开展通信标准研究工作,把通信运营企业、
制造企业、研究单位、大学等关心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组织起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标准,进行标准的协调、把关,把高技术、高水平、高质量的标准推荐给政府,把具有我国自主
知识产权的标准推向世界,支撑我国的通信产业,为世界通信作出贡献。
协会采用单位会员制。广泛吸收科研、技术开发、设计单位、产品制造企业、通信运营企业、高等院校、社团组织等参加。
协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原则组织开展通信标准化研究活动。通过研究通信标准、开展技术业务咨询等工作,为国家通信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协会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在通信技术领域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
组织机构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技术管理委员会、若干技术工作委员会和分会、秘书处构成。
技术工作委员会下设若干
工作组。工作组下设若干子工作组/项目组。
CCSA由会员大会、理事会、
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技术管理委员会、若干技术工作委员会(是10个)和秘书处组成。其中主要开展技术工作的技术工作委员会(简称TC)有11个,分别是:
TC1:互联网与应用;
TC3:网络与业务能力;
TC4:通信电源与通信局站工作环境;
TC5:无线通信;
TC6:传送网与接入网;
TC7:网络管理与运营支撑;
TC8:网络与信息安全;
TC9:电磁环境与安全防护;
TC10:物联网;
TC11:移动互联网应用和终端;
TC12:航天通信技术。
除技术工作委员会外,还适时根据技术发展方向和政策需要,成立特设任务组(ST),目前有ST2(
通信设备节能与综合利用)、ST3(应急通信)、ST7(
量子通信与
信息技术)、ST8(工业互联网)和ST9(
导航与位置服务)5个特设任务组。
针对负责无线通信的TC5,主要的研究领域包括:移动通信、无线接入、
无线局域网及短距离、卫星与
微波、集群等无线通信技术及网络,
无线网络配套设备及无线安全等标准制定,无线
频谱、无线新技术等研究,与国际上的标准化组织主要对口ITU-R、3GPP、IEEE和OMA等国际标准组织的研究工作。
TC5下面分为7个
工作组,分别对应不同的研究方向。具体参看表1。
表1 CCSA TC5工作组划分
一般来说,CCSA的技术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工作组根据工作需求每年召开4~6次会议。CCSA完成的行标的起草和撰写工作,经主管部门的审批,可作为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大事记简介
2003年05月06日,配合上级指示开展了“防止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奉献爱心”捐助活动。
2003年04月26日,“WLAN技术运营应用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
2003年04月17日,IP与多媒体通信技术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会。
2003年04月15日,召开“通信标准研究组主席/组长工作座谈会”。
2003年03月15日,协会开始正式接受社会各单位参加协会活动的申请。
2003年03月11日,国家民政部向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颁发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003年01月17日,在北京召开协会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2002年12月18日,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
2005年12月21日,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2005年12月20日,移动互联网应用协议特别组(TC2)的工作在北京召开第8次全会。
2005年12月16日,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委员会(TC8)召开第4次全会,呼吁国内中小企业和高等院校积极参与。
2005年12月13日,无线通信技术委员会(TC5)第8次全会在
杭州市召开。
2005年12月13日,IP与多媒体技术委员会(TC1)第7次全会在京召开。
2005年12月08日,CCSA协办“中美全球信息通信技术产业标准化对话”会议。
2007年12月19日,“TD-SCDMA终端检测及安全、业务测试高级研修班”在京举办。
2007年12月17日,CCSA第六次会员大会召开,同时举行“2007年度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颁奖仪式。
2007年12月06日,CCSA在京召开“第二届
电信网络信息安全标准化论坛” 。
协会章程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章程
(2006年12月19日第五次会员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Association,缩写为:CCSA。
第二条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国内从事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标准化科研、技术开发、设计、产品制造、运营等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原则,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体系,组织开展信息通信标准化活动,为国家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对通信标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开展通信标准体系研究和技术调查,提出制、修订通信标准项目建议;组织会员开展标准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审查、标准符合性试验和互连互通试验等标准研究活动;
(三)组织开展通信标准的宣讲、咨询、服务及培训,推动通信标准的实施;
(四)组织国内外信息通信技术与标准化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的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搜集、整理国内外信息通信标准相关信息和资料,支撑通信标准研究活动;
(五)承担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与通信标准化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会员分为二类:全权会员和列席会员。
第八条 全权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享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会议及活动的权利;
(3)在其参加的分会、技术工作委员会享有标准草案起草权、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4)获得协会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5)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保护本协会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列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本协会业务会议,包络会员大会及活动的权利,但不享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其参加的分会、技术工作委员会享有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3)获得协会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保护本协会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按照下列程序: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科研开发、设计、制造、运营企业、高等院校、社团组织和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大陆注册的港、澳、
台资企业等,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协会章程,承担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入本协会书面申请
(2)本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3)本单位的介绍材料
(4)注明选择参加本协会的分会、技术工作委员会/
工作组(二)以上材料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确认,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具备会员资格。
(三)当具备会员资格后,应在规定日期内交纳会费,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协会设观察员。观察员采用单位制。
港、澳、台企业,在华国外独资企业和国外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章程,履行观察员义务,按规定交纳观察员费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协会观察员。
第十二条 观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协会观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协会业务会议,包络会员大会及活动的权利,但不享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参加的分会、技术工作委员会享有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3)获得协会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本协会观察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保护本协会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观察员的申请材料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确认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批准接收申请单位为观察员的,由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自接到《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观察员通知书》之日起,应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观察员费用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成为本协会观察员。
第十三条 会员、观察员退会自由。会员、观察员退会时应书面向本协会提出,并交回相应的证书。会员、观察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观察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单位性质改变而不再具备会员资格,且未主动提出退会。
会员、观察员被除名后,会费一律不退还。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和观察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增加。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会议。
连续二次不参会的理事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与本协会有关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9日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