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蜀文
王蜀文
王蜀文,男,汉族,1958年10月28日出生,大专文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原四川省乐山第一中学校总务处主任。2015年违纪被查。2016年6月16日井研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3.32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2018年10月1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3月31日。
人物经历
2015年8月8日,据中共乐山市纪委网站嘉廉话消息:四川省乐山第一中学校总务处主任王蜀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9月1日,王蜀文因涉嫌受贿罪,经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井研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2015年9月2日,据嘉廉话消息:近期,中共乐山市纪委对四川省乐山第一中学校总务处主任王蜀文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王蜀文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部分问题已涉嫌犯罪。日前,中共乐山市纪委已将王蜀文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9月9日,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近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乐山第一中学校原总务处主任王蜀文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5年9月14日,王蜀文因涉嫌受贿罪,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井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5年9月21日,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近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王蜀文(原乐山第一中学校总务处主任)决定逮捕。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5年11月2日,本案由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蜀文涉嫌受贿罪,移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2015年11月24日,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蜀文犯受贿罪,向井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蜀文在2002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乐山一中总务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7.12万元。被告人王蜀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18年10月1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1刑更1973号刑事裁定:井研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5)井研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蜀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3.32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18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4日对本案依法实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于2018年10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蜀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王蜀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为职务犯罪罪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蜀文减五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3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说明
四川省乐山第一中学校窝案是一起典型的靠山吃山、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滥用职权、严重侵害学生利益的案件。”2016年1月13日,随着乐山一中原校长袁光大、教导处主任张贵军、总务处主任王蜀文和国际部主任李培根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乐山市教育局在乐山一中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扩大会,会上,乐山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相关负责人通报了乐山一中案件情况。乐山市教育局和乐山一中班子成员、5所部分直属学校校长依次就针对乐山一中案件带来的沉痛教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履行“一岗双责”、廉政风险点查找等方面内容结合自身实际作了发言。
目录
概述
人物经历
案件说明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