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军
原乐山一中教导处主任
张贵军,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于井研县汉族,具有大学文化背景。他曾任四川省乐山第一中学校教导处主任。2015年6月,张贵军因违纪被查。2016年6月16日,案件一审判决。2016年9月30日,由于上诉人撤诉,二审终审裁定。
人物事件
2015年6月26日,据乐山市市监察局网站乐山廉线(嘉廉话)消息:“四川省乐山第一中学校教导处主任张贵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7月30日,据乐山市监察局网站嘉廉话消息:“近期,乐山市监察局对乐山第一中学校教导处主任张贵军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张贵军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部分问题已涉嫌犯罪。日前,乐山市监察局已将张贵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2015年8月11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原乐山一中教导处主任张贵军批准逮捕,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16年9月30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1刑终144号终审裁定:“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贵军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5)乐中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贵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张贵军的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908295万元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贵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贵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贵军撤回上诉。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参考资料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贵军涉嫌受贿、贪污罪案判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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