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生证
育龄夫妻合法生育和子女入户的凭证
准生证(Birth Approval Certificate)是育龄夫妻合法生育和子女入户的凭证,也是孕妇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的凭证。证件上记载育龄夫妻双方的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生育状况及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等信息。该证件在发展过程中,更名为“生育健康服务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现中国大部分地区将其称为“计划生育服务证”。
中国的准生证制度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在当时是育龄夫妇生育孩子前的一种准备手续,证件主要涉及医院产检、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等用途。21世纪初至2012年,准生证开始侧重于服务性,孕妇和新生儿凭此证件可以享受一系列免费的生殖保健等基本服务项目。
自2013年开始,随着“单独二胎”生育政策的展开,中国各地推行关于一胎准生证的制度改革,主要的改革方式包括直接取消准生证、简化准生证办理、改为登记办理,主动发放准生证等措施。201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正式公布,明确生两孩无需准生证。这是在“准生证”制度实施多年后,中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变革。
诞生背景
1949至1957年,中原地区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随着户籍制度的初步定型,出生登记制度也初见雏形,但在当时并不是一项独立制度,而是依附于户籍制度存在并为之服务的。
1958至1978年,在计划经济时期,户口不仅是公民身份的体现,还与多种切实利益挂钩。该时期的城乡户口资源差异明显,如城市居民粮食供应、就业等均与户口挂钩,而农村地区的居民进行出生登记后才能分配布匹、粮食等。
历史发展
“一胎化”政策时期
中国的准生证制度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在当时是育龄夫妇生育孩子前的一种准备手续。1978年,中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将计划生育载入宪法,《宪法》第53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执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于1982年通过宪法第49条规定“公民负有计划生育义务”。计划生育政策至此上升为基本国策,中国也正式进入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时代。
中国各省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纷纷规定实行生育证制度。当时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需要提出申请,经由所在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生育证当时的用途主要涉及医院产检、候产、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就业、农村责任田分配等领域,而国家对于违规生育者给予经济和行政的严厉处罚。
有条件的二胎政策时期
第一阶段
中国在有条件的、允许二胎政策时期,生育证的发展历程又可以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至90年代,放宽农村二胎生育条件时期。中国自1980年实行严格的一胎政策以来,一胎化在全国城乡全面实行,仅云南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农村可生育两孩。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1984]7号),进一步落实有条件的二胎生育政策,各省之间、城乡之间对二胎生育的限制有所不同,二胎生育证的设置条件也有所差异,同时二胎生育证颁发后往往会导致生育独生子女的奖励被撤销,因此该时期准生证的发放呈现出城市条件普遍高于农村的特点。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是21世纪初至2012年,规范二胎准生证制度时期。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统筹性地规定政府推行计划生育的措施,结束依靠政策以及各地立法规范的历史,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立法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指导精神,即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依靠国家的指导、服务和群众的自愿,体现在准生证制度方面,则是准生证的称谓变更为“生育健康服务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这一时期的准生证,不再纯粹地作为控制和管理人口的手段,但开始侧重于服务性,孕妇和新生儿凭此证件可以享受一系列免费的生殖保健等基本服务项目,而缺乏准生证生育的法律后果由超生罚款转变为社会抚养费。与此同时,中国各省根据本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涉及准生证的具体规定,以各省市政府及其计生部门出台的关于《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准生证的办理程序,在该证件发放过程中更侧重于对发证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是自2013年开始,单独二胎政策全面实施时期。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标志着“单独二胎”政策的正式实施。中国各省《人口与生育计划条例》纷纷作出相关修订,变更申请二胎的若干条件,各省市计生部门就二胎生育单独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随着“单独二胎”生育政策的展开及各地推行关于一胎准生证的制度改革,形成由“生育管制”向“生育服务”转型的趋势,主要的改革方式包括直接取消准生证、简化准生证办理、改为登记办理,主动发放准生证等措施。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时期
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决定,全面放开二孩,在坚持计划生育的基础上,放宽生育条件。2016年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正式公布,对全面两孩实施后可能遇到的疑问予以进一步明确,该决定规定“中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即明确生两孩无需准生证,这是准生证制度实施多年后,中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变革。
证件办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为依据,中国各地区制定的办理准生证的具体流程和手续有所不同,但普遍有三种办理方式,即现场办理、手机移动端办理和电脑网页办理。
现场办理是指办证人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办理的方式;手机移动端办理是指登录健康四川官微、皖事通等地方官方性质的微信号或手机客户端办理的方式;电脑网页办理是指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等地方官方性质的网站办理的方式。
一般办理准生证需要的材料主要有:夫妻双方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有子女残疾或死亡的情况,需要提交残疾证或死亡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情况,需要提供生育登记代办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证件用途
准生证的主要用途有:一,孕妇在怀孕7个月时需要以准生证来启动生育保险的办理程序;二,育龄夫妇持准生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或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三,父母到户籍部门给新生儿办理入户手续时,需要提供准生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目录
概述
诞生背景
历史发展
“一胎化”政策时期
有条件的二胎政策时期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时期
证件办理
证件用途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