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名誉是社会对自然人的人品、道德、功绩,对企业的信誉、产品等的综合评价,关系到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造成-定影响的,受害者有权请求法律保护,如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名誉分为三种:其一,内部名誉,它是独立于自己或社会评价而客观存在的人的内在价值;其二,外部名誉,这是一种社会对他人的评价;其三,主观名誉也即名誉感,这是本人的自我主观评价。
定义
名誉权
名誉权,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名誉
指名誉权的客体。名誉分为主观名誉和客观名誉,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是客观名誉,即独立于权利主体之外的,“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主观名誉也叫名誉感,是主体对自己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自我评价和感受,名誉权对此不于以保护,只保护主体的客观名誉,以免被他人的非法行为侵害而降低。
法律特征
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所谓名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因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名誉感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一种情感,对名誉感的侵害往往并不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法律对名誉感的保护可以通过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加以实现。
2.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其二,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主体而言,此种权能尤为重要。排除他人的侵害表现在:第一,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第二,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3.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与隐私权、肖像权等由自然人专有的人格权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也可以是非自然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与自然人的名誉相比较,非自然人的名誉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与财产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比如,侵害法人名誉权,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名誉权分类
公民名誉权
1. 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 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 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常见的侵犯名誉权形式
诽谤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侮辱
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是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律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如果损害他人名誉的情节较为严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
刑事责任。
名誉类型
名誉分为三种:其一,内部名誉,它是独立于自己或社会评价而客观存在的人的内在价值;其二,外部名誉,这是一种社会对他人的评价;其三,主观名誉也即名誉感,这是本人的自我主观评价。
内部名誉
是由于人的属性而存在的人格体现价值,和人的社会条件、成就、能力无关,不可能被侵犯。换言之,无论人多么卑微,遭遇何种困境,他依然是人,人的尊严不容亵渎。笑骂由汝,我自岿然。据说,古希腊哲学家爱比克泰德的身份是一个奴隶,还被主人活活打断腿。虽然主人不把他当人看,但他却没有自怨自艾,自卑自贱。
外部名誉
就是一种社会一般人的评价。我们说人言可畏、众口铄金、积毁销骨,主要说的就是外部名誉。但是多数并不一定代表着正义,苏格拉底之死就是例证。因此,在法律中还要对社会评价进行一定的提炼,这就是法律的价值判断或说规范判断。
主观名誉
是一种对自我价值的想象,也就是在心理结构中自我尊重和受到他人尊重的心理需求。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与诽谤罪都需要“公然”实施,显然是考虑名誉概念的外部性,因此,主观名誉说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个人的自我价值是刑法所保护的名誉,那么侮辱与诽谤也就没有必要公然实施。
救济方式
名誉权作为一种人格权,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即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停止侵害
对于确实侵害到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若是以口头方式进行的侵害行为,可以责令侵权者禁止发表相关言论;若是采用书面形式的,对于可以撤回的信息,如发布在网上的消息,可以要求侵权者或者是网络服务供应者撤回相关内容,停止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赔偿损失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对损失进行赔偿。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最主要的损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被侵权人名誉下降导致原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下降的损失,如某家公司因被他人恶意诽谤造谣,导致旗下产品的销量远远低于正常水平,或者某位作家的畅销书籍因舆论风波导致无人购买造成损失等;另一方面则是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所带来的精神压力与精神损害。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损失、主观过错、赔偿能力与知名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名誉权侵权会导致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消除不良的社会影响,恢复自身的名誉,对侵权行为进行赔礼道歉。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在公开的途径,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报纸、电视台、网站等,按照规定的时间与方式刊登道歉声明,从而消除社会公众对被侵权人的误解,达到恢复名誉的效果。
保护名誉
1.在评价他人的行为、言论时,应注意合理的界限,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不发表过激言论,不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言语进行评论。特别是在浏览网上内容时,亦应牢记“网络并非不法之地”,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网络行为承担责任,对于未经证实的、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或消息时,不信谣、不传谣,保持自身的客观独立性,避免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当自身名誉受到侵害时,要第一时间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侵权主体,及时联系相关责任方,对侵权行为进行协商处理,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对网络上侵犯自身名誉权的行为,要对相关侵权内容进行截屏取证,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若无法与侵权者协商一致,也应及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司法解释
1993年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等。《解答》的公布,解决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我国政治、
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解决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作出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是《解答》的继续、发展和深化,实际上是《解答》之二,只是由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了司法解释的用语,规定司法解释只能使用《批复》、《解释》和《规定》三种称谓,其他称谓,如《解答》等,不再使用。所以,《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没有使用《解答》,而使用了《解释》。《解答》解释了11个问题,《解释》和《解答》一样,也是解释了11个问题。其中,第一问是侵权结果发生地问题;第二至第五问是案件受理问题;第六至第九问是侵权问题;第十至第十一问是其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释的问题并不多,但它涉及到新闻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是一件极其重要的司法解释。它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特别是审理新闻侵权案件中提出的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重大的疑难问题。这不仅对进一步完善保护名誉权方面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新闻侵权方面的立法,也会产生一些重要的、深远的影响。
典型案例
某医疗科技公司盗取其公司产品图片
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健康公司均生产同类商品。2021年7月,被告某科技健康公司向省商务厅投诉称,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盗取其公司产品图片等宣传资料,并冒用其公司名义在国际
电子商务平台公开销售产品。随后,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收到省商务厅约谈通知。与此同时,该公司不断接到客户电话反映称,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在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指责其盗用产品名称、包装的文章,被各大网络平台转载。经查,涉案国际电商平台设立在东南亚某国,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从未在该平台上注册企业用户信息,也不是该平台的卖家商户,虽然平台上确有被告某科技健康公司的产品信息,但网页配图中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的厂房和车间图片系盗用和嫁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科技健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行为并赔礼道歉。被告某科技健康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国际
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和宣传侵权产品,并赔礼道歉。
生效裁判认为,涉案国际电商平台上涉及两家公司的
商品信息均为网站用户在其个人终端上自主上传,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没有在该平台上注册过企业用户信息,不具备在该电商平台上销售产品的前提条件,网页配图系被他人盗用。被告发现平台用户存在侵权行为后,应当第一时间向该电商平台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查清实际侵权人。但被告未核实信息来源,仅凭配发的原告图片即向有关部门投诉。在投诉尚无结论时,被告即在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发布不实言论,主观认定原告假冒、仿冒其公司产品,文章和声明被各大网络平台大量转载和传播,足以引导阅读者对原告产生误解,致使公司商业信誉降低,社会评价下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企业名誉,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删除发布在网站上的不实信息并登报赔礼道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文科博主起诉张雪峰
2023年12月9日,
张雪峰在直播时称“所有的文科专业都叫服务业,服务业总结成一个字就是舔。甲方都是对的,爷我给你笑一个吧,这就叫服务业”,引发热议,此后张雪峰曾在社交平台致歉。2023年12月12日,在某社交平台拥有60余万粉丝的博主“
顾言右”就此发布消息称张雪峰的言论是对
文科生群体公然的“人格贬低和挑衅”欲就张雪峰此前言论将其起诉至法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认为,名誉侵权案一定有明确的被侵害人,而不能是某个群体。本案中张雪峰的言论指向的是文科生这个群体,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因此在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构成名誉侵权。2024年1月11日,顾言右收到法院裁定书,称因张雪峰的言论未指向特定个人,起诉人与被诉行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