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是于1933年4月从叶坪迁到瑞金沙洲坝镇。在这办公和居住过的委员有毛泽东、徐特立、谢觉哉等人。毛泽东在这里写下了《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等光辉著作。1934年7月,中央执行委员会从这里迁驻云石山。旧址于1963年按原貌修复开放,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委员会简介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叶坪村举行。来自龙岩市、赣东北、湘赣、湘鄂西、海南省和中央等根据地,红军部队,以及在国民党统治区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海员总工会的610名代表出席了大会。毛泽东向大会作政治问题报告。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土地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法律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即“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工人、农民、中国工农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民族和宗教信仰,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苏维埃政权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财产收归国有。苏维埃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并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大会选出63人组成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
1931年11月2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决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设在瑞金市。根据大会决议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于1931年11月25日成立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朱德为主席,王稼祥、彭德怀为副主席。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是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民主政权。它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群众建立全国性质政权的一次重要尝试,对各根据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加强中枢指挥的作用,在政治上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于鼓舞革命群众的斗志,推动革命斗争的进程,有着积极的作用。它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与管理国家的初步尝试,在其后近三年时间里,在政权、军队、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提供了十分宝贵的历史经验。
发表宣言
1933年9月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军委会主席朱德,在瑞金市联名发表《告全世界工农劳苦民众宣言》。宣言指出:中国国民党军阀政客是从美、英、日、法、德等帝国主义得到许多新式的武器和战争经费的。这些帝国主义利用你们制造的武器和从你们身上压榨的血汗钱去消灭我们这些为自己民族解放和社会解放而奋斗的中国民众,希望你们帮助我们反对那些要使我们再过黑暗的非人生活并要屠杀我们的刽子手。宣言再次向全国军队宣告:不论什么军队,只要赞成我们1933年1月17日,提出的三个条件,就可以和我们签订停战协约,以便共同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及其他帝国主义,保卫中华民族的生存和争取中华民族的解放。
组织
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
第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名额,不得超过五百八十五人。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六个月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集一次。如遇特别情形不能按期召集时,得延期召集之。
第十条 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议,或中央执行委员半数以上的要求,得召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应向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颁布各种法律和命令,并施行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全境。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核和批准,一切关于全国政治上经济上的政策和国家机关的变迁。第十四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关的法令和决议,中央执行委员会有停止执行和变更之权。
第十五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团,其人数不得超过二十五人。并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至四人。
第十六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人民委员会及其主席。被选任为人民委员的,应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
主席团
第十七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期间的全国最高政权机关。
第十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面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种法令及决议之实施。
第十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有停止或变更人民委员部的决议和法令之权〔1〕。
第二十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有停止或变更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或命令之权。
第-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有颁布各种法律命令之权,并有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及其他所属机关所提出的法令,条例和命令之权。
第廿二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解决人民委员会与各人民委员部之间的关系问题,及各省苏维埃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廿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完全责任,须向中央执行委员会做工作报告。
权力规定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权力规定
如下:
(一)颁布和修改宪法。
“注”:此项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专有权。
(二)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外订立各种条约及批准国际条约。
(三)制定法院的系统组织,并颁布民事刑事及诉讼等法律。
(四)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土地法,选举法,婚姻法,苏维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一切单行的法律。
(五)决定内政外交的大方针。
(六)改订国家的边界。
(七)确定地方苏维埃的权力,并解决地方苏维埃间的争执。
(八)划分行政区域,并有建立合并改造或解散地方政权机关之权。
(九)对外宣战与和。
(十〉制定度量衡和币制。
(十一)发行内外公债。
(十二)审查并批准豫算决算。
(十三)制定税率。
(十四)组织并指导海陆空军。
(十五)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民的公民权,及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其他国籍人民的居留和公民权。
(十六)宣布全部或一部的赦免。
(十七)制定国民教育一般原则。
(十八)选任和撤消人民委员会的委员和主席。
(十九)规定工业农业商业及交通事业的政策和计划。
(二十)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与中国境内各民族订立组织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的条约。
(廿一)有撤换和变更下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委员之权。
参考资料
瑞金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旧址群.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2024-03-18
瑞金市.www.gzhswh.com.2024-03-18
目录
概述
委员会简介
发表宣言
组织
主席团
权力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