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27日,经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逮捕八届人大代表胡建学的报告”,将胡建学依法逮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交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5年9月10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向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1990年1月至1995年1月,被告人胡建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趁泰安石化
Inc.发行股票,为市、县一些领导调整工作、晋升职称之机,收受原中共泰安市委常委、秘书长卢胶青(另案处理)、原泰安市副市长
孔利民(另案处理)、原
泰山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洪波(另案处理)等人贿赂的财、物、股票等计99次,总价值人民币61.6余万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被追缴。
1995年11月29至30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建学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1996年2月15日,一审判决被告人胡建学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建学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量刑过重”为由,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胡建学无视国法、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别是在担任泰安市委书记期间,大肆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建学及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鉴于上诉人胡建学在二审期间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坦白交代其罪行,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等具体情节,可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
大众日报》报道,2014年以来,
山东省多个
保外就医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其中包括已保外就医8年的前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和已保外就医4年的前潍坊监狱监狱长邵宗水。
《大众日报》的报道称,入狱服刑后,胡建学表现积极,5次减刑后刑期为有期徒刑15年6个月。2006年,胡建学因“患有
高血压、
心肌缺血、陈旧性脑梗塞、
糖尿病等症状,随时有发生
心肌梗死及
心脏性猝死的可能”,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这两起保外就医案件,均符合当初国家政策规定,并都经严格审核后审批。”
2014年初,
山东省检察机关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明确规定“对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
保外就医的罪犯,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建议于保外就医期满后一律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