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海事局(简称“山东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直属一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山东沿海海域、港口和沿海各地市内河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防止
船舶污染、海上搜救协调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等海事监管、应急和保障工作。山东海事局驻山东省
青岛市。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
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
磁罗盘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
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
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十)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
财务会计、
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
纪检监察、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内航海保障管理方面的行政职能;承担辖区水上
收音机管理职能。
山东海事局所辖海域横跨
渤海和
黄海两大海域,西北部毗邻
天津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辖区,北部与辽宁海事局辖区相邻,南部与
连云港海事局辖区相接,具体为下列南北界线之间的我国海域:北界线为38°15′51″N/117°50′45″E、38°22′28″N/118°00′19″E、38°23′27″N/118°10′42″E、38°30′27″N/118°35′29″E与38°30′00″N/120°20′00″E五点连线,沿北纬38°30′00″向东延伸的我国海域;南界线为35°05′10″N/119°18′00″E至
平山岛北端再沿北纬35°08′00″向东延伸的我国海域。
辖区海岸线全长3345公里,有海岛589个,其中有常住居民的海岛32个;沿海共有港口24处,是中国港口最密集的区域之一,通航密度大,船舶交汇频繁,客运繁忙,危险品运输活跃,且海上大雾、
强风、
寒潮等恶劣天气多发,辖区呈现安全风险高、环境敏感度高、民生关联度高等“三高”的明显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