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城,男,
汉族,1956年4月生,
海城市人,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
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助理研究员。
曾任四川省委副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兼)。
2015年10月12日,
咸宁市中院公开宣判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对李春城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人物履历
1973.04―1975.09,
黑龙江省双城区农丰公社保胜大队
知青;
1975.09―1978.07,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学生;
1978.07―1980.09,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辅导员、教师;
1980.09―1983.07,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研究生;
1983.07―1984.03,哈尔滨工业大学德育教研室教师;
1984.03―1985.03,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办公室副科级调研员;
1985.03―1987.09,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1987.09―1988.04,共青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党组书记;
1988.04―1992.11,共青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书记;
1992.11―1995.1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5.12―1997.0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太平区委书记(其间:1996.09―1997.07,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09—1997.1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
1997.11―1998.12,
哈尔滨万兴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副市长;
1998.12―2000.08,四川省成都市副市长;
2001.01―2001.02,
四川省成都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1.02―2003.06,四川省成都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06―2003.08,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
2003.08―2005.02,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02―2011.09,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
2011.09―2011.11,四川省委副书记、成都市委书记;
2011.11—2012.12,四川省委副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兼)。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六届、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2年12月6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2年12月13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依法双开
2014年4月29日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李春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妻、女收受他人所送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弟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进行封建
迷信活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腐化堕落。
李春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滥用职权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春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春城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春城开除党籍的处分。
立案侦查
2014年4月30日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中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3月19日,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春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春城,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担任四川省
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中共成都市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5年4月23日上午8时30分,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湖北省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李春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近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甘正良宣布,中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休庭。合议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担任四川省
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中共成都市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4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9.7957万元。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担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成都市委书记期间,在周永康(另案处理)的授意下,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李春城应以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追究
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贿赂之间的关联性、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等方面,就定罪、
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
质证,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春城犯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数罪并罚。同时,李春城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滥用职权部分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受贿犯罪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并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了对被告人有罪、罪轻等辩护意见,认为李春城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全面考量李春城的罪行从轻进行处罚。
审判长指出,控辩双方就定罪的事实、证据,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法律适用问题,以及
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各方观点已经阐释清楚,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李春城作了最后陈述。他说,起诉书中对我的所有指控都是属实的,我没有任何异议。司法机关依法文明办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人生没有办法重来,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所犯下的受贿罪和
滥用职权罪,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对党的形象和国家公职人员的
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令自己羞愧难当、痛悔不已。我错了,真的对不起大家。面对自己犯下的严重罪行和错误,我为自己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教育培养而深感痛悔,为自己背叛了入党誓言和信念追求而深感自责!我真心诚意地认罪悔罪,真心诚意地接受法律的惩处。请司法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认真改造,洗心革面,以实际行动回报党和社会。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及新闻记者、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一审宣判
2015年10月12日,
咸宁市中院公开宣判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对李春城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2年,李春城利用其担任
成都市副市长、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市长、成都市委书记、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3979万余元。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在担任成都市市长、成都市委书记期间,违规为特定关系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亿7282万余元。李春城还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万元。
咸宁市中院认为,李春城对受贿犯罪具有如实供述罪行、重大立功、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对于滥用职权犯罪,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李春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