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部队是武警部队主要组成部分,受
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部队按照行政区划编设,是武警部队主要组成部分,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包括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武警总队、机动师和总部直属单位。其主要任务为警卫党政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守卫重要机场、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工厂、仓库、科研机构等重要目标;守护重要桥梁隧道;担负看守所、监狱、劳改场所的外围武装看押任务和押解罪犯;对大城市和特定地区实施治安巡查警戒;参与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部队建设最早追溯到1949年成立的“
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1949年6月下旬,中央军委颁布命令,将第二〇七师改为第一师,以中央警备团为基础扩编为第二师,将两个师合编为“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组建一支担负中央和首都武装保卫任务的公安部队。1950年1月至5月,全国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同服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95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决定,规定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不再列国务院序列。
历史发展
部队前身发展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部队建设最早追溯到1949年成立的“
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1949年6月下旬,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和首都的警卫力量,中央军委颁布命令,将第二〇七师改为第一师,以中央警备团为基础扩编为第二师,将两个师合编为“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组建一支担负中央和首都武装保卫任务的公安部队。1949年8月31日中央军委发布命令:“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及所辖第一师、第二师即日成立。委任吴烈为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司令员兼第一师师长。公安中央纵队隶属中央军委公安部指挥,主要担负党和国家中央机关、中央首长的安全警卫和维护
北平市治安等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的规定,1949年12月第一届全国公安会议制定《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力量的方案》,决定建立人民公安部队,以加强各地的社会治安工作。1950年1月至5月,全国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1950年11月8日,在原华北野战军第二十兵团机关的基础上,抽调公安中央纵队部分干部正式成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领导机构,开始接管与整编内卫公安部队。1951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公安部、军委公安司令部《关于整编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各地人民警察、人民公安部队的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受中央军委统一领导。
1955年7月18日,中央军委将公安部队正式命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罗瑞卿任公安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1955年底,公安军总员额为35万余人,编为若干个内卫师、警卫师、边防师、市总队、内卫团、边防团。由于公安军执行的任务与军区、军分区领导的
地方部队没有实质性差别,因此,1957年1月召开的军委扩大会议决定,根据中共“八大”关于裁减军队数量,提高部队质量的精神,撤销公安军的军种番号,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将其领导机构缩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
1959年1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归地方公安机关领导。改编后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原公安部队担负看押劳改、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中苏、中蒙、中朝、中越边境、沿海港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
边防部队,以及机关、学校等,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担负中央、各省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以及一部分海防边防部队,仍属于解放军序列。
1963年1月2日,周恩来总理传达中共中央指示,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的番号。武警部队改称公安部队后,将帽徽式样改为在陆军帽徽“八一”红星后镶加公安盾牌,符号采用原公安军时期的符号。1966年6月7日,中央军委发布命令称,遵照毛主席、中共中央关于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决定,军委决定除北京市公安部队已于1966年5月27日拨归北京卫戍区建制外,其余全部公安部队自当年7月1日起,拨归各大军区、
省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建制领导,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撤销。从1973年至1982年重新组建武警部队期间,内卫部队仍称解放军,担负口岸检查的部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边防检查交接方案》于1973年6月交由公安部门,改称“人民武装警察”。公安部设立边防保卫局。
正式成立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同服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95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决定,规定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不再列国务院序列。
部队编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部队按照行政区划编设,是武警部队主要组成部分,受
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包括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武警总队、机动师和总部直属单位。
主要任务
警卫党政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守卫重要机场、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工厂、仓库、科研机构等重要目标;守护重要桥梁隧道;担负看守所、监狱、劳改场所的外围武装看押任务和押解罪犯;对大城市和特定地区实施治安巡查警戒;参与处置各种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