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国,男,1955年出生,
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农民。2017年3月17日,因对乡人大主席卓宇的拆除工作不满,明经国举起镰铲挥向卓宇头部,导致卓宇在医院被宣布死亡。同年11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对明经国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2018年9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明经国一审公开宣判,以
故意杀人罪判处明经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经国在宣判后当庭表示上诉。2019年3月19日,江西高院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明经国的上诉,维持一审死缓判决。
2017年3月17日上午9时左右,时任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卓宇和4名村干部以及挖掘设备,到明经国所在的樟坊村进行“空心房”拆除工作。在拆除了明经国邻居两户房屋后,明经国赶到现场,用镰铲将挖机玻璃砸碎。卓宇和村干部见状上前加以阻止。趁卓宇正在接打电话,明经国突然举起镰铲砸向卓宇头部,致卓宇当即倒地。在场的村干部迅速上前制止,明经国挥舞镰铲冲出村干部的阻拦,继续用镰铲击打卓宇头部并趁乱逃离现场。卓宇被送至
南康区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当日下午14时左右死亡。
2017年11月16日,
赣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明经国涉嫌故意杀人案。“锄死”拆迁乡干部的赣州农民明经国案,曾引起全国舆论广泛关注。法庭上,明经国的辩护律师
刘文华以明经国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进行辩护,他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明经国应减轻处罚。根据官方通报,案发缘由为当地政府拆除“空心房”引发的冲突。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以
故意杀人罪追究
刑事责任;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明经国构成
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庭审从上午10时开始,持续到晚上7时,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赣州市官方最初的通报称,当时只拆除了明经国邻居的两户“空心房”,并未拆明经国家的房屋。接受明经国委托后,辩护律师之一
迟夙生曾到案发现场勘察。她告诉《财经》记者,多个证据证实,明经国家房顶有一个大洞,为
挖掘机拆房所致。并且该房屋长期由明经国的大儿子居住,并不属于“空心房”。明经国获悉消息匆匆赶到现场,看到自己家房屋被拆,发生后续冲突。
刘文华说,明经国如何定罪,与政府的“空心房”整治活动是否依法推进密切相关。在法庭上,刘文华称,应该以明经国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进行量刑判决。卓宇带人破坏了明经国家的合法房屋,侵害了明经国的合法财产,对明经国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所以明经国的攻击具有防卫性质,只是防卫过当。检方的起诉书认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
故意杀人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当天开庭前,
迟夙生向法院提供了委托手续,要求作为明经国的辩护人出庭,但被赣州中院以“无法核实
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为由拒绝其进入法庭。
2018年9月27日,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明经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赣州中院认定,2017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
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后组织拆除其土坯房,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告知后,回家拿镰铲赶到现场,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
挖掘机驾驶室。在现场的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在卓宇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不顾众人劝阻,再次加害卓宇,持镰铲三次打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
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一审判决中,赣州中院认定明经国的土坯房损毁是由
挖掘机拆除相邻土坯房时操作不慎导致的,而非是由拆除明经国家的土坯房导致的。当时身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的卓宇是根据职责到现场督导,见到明经国打砸挖掘机,劝阻无效后,向派出所所长申昌森报警,其行为不存在过错。赣州中院由此认为明经国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法院认为,明经国因为误解村干部实施了拆除其家土坯房的行为,先是不顾他人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继而在发现被害人卓宇报警的情况下,心生怨恨,趁卓宇不备,持镰铲朝卓宇头部猛击一下,将卓宇打倒在地,卓宇佩戴的安全帽同时被打落,卓宇倒在地上,已无自卫能力,明经国仍紧接着上前持镰铲再次猛击卓宇头部。在场人员见状,立即上前阻止明经国,将其抱住,明经国用力挣脱后,挥舞镰铲威胁旁人不能靠近,趁机持镰铲连续击打卓宇头部,致卓宇当场死亡。赣州中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
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