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汪建国在担任桐城农商行副行长、行长、副董事长期间,利用分管信贷、基建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
桐城市鑫和大酒店李某、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安徽桐城中坤旅游法定代表人胡某、安徽科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安徽中业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某、安徽梧桐玉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安徽省银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等多名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贿赂。据统计,其一共收受现金合计161.3万元、购物卡13.6万元、金条100克。
法院一审认为,汪建国利用担任桐城农村合作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桐城农商行行长、副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名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给予的现金合计161.3万元、购物卡13.6万元、金条100克,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法院指出,汪建国收受他人12万元购物卡,并没有依法依规合理处置,却一直据为己有。其利用其分管信贷、基建的特殊地位,为获取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与日常人情往来、馈赠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以上情形均符合受贿犯罪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