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简称:新促会)成立于1989年,是由全国新闻界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上级主管单位为新闻出版总署。英文名称为China Media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MCPA)。第五届理事会会长为新闻出版总署原副署长李东东。名誉会长为全国政协原副主席孙家正,中央军委原副主席迟浩田。
2018年11月26日,民政部公布2017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为3A级。
发展历史
(一)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
1.1991年,新促会为配合国务院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组织了一系列活动。
与中国管理科学院管理工程所等单位合作,举办了“全国质量责任制研讨会”;与人民日报经济部合作,编辑出版了《中国1994:质量品种效益年》一书;与经济日报等单位合作,举办了“全国质量品种效益年知识竞赛”。这几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并使新促会涉足质量文化这一陌生而又充满活力的领域。
2.1991年底,新促会开始策划并发起了“
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
新促会成立之初,正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假活动之时,出于新闻工作者对形势的关心和敏感,新促会同首都四十几家新闻单位一起发起全国质量万里行活动。这一活动,从一开始起就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江泽民、李鹏、朱基等先后对活动做了批示,薄一波同志任活动组委会名誉主任。活动在人民群众中影响巨大,使质量这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通过新闻舆论这一载体,深入人心,加强了全社会的质量意识,促进了我国质量文化的发展。
3.为满足广大群众的希望:“万里行”要“天天行”,巩固“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的成果,新促会与人民日报在1992年1月联合创办了《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薄一波同志亲自担任杂志社名誉社长,朱镕基同志很关心杂志的编辑工作,并对杂志的内容给予具体的指示。
4.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保护名牌、宣传名牌、发展名牌”的指示精神,深化“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精华,并使其发扬光大,1992年6月26日,新促会与以茅台酒厂、玉溪卷烟厂为代表的45家名牌企业发展成立了驰名商标保护组织,参加该组织的企业已达150余家。国内的大企业、知名品牌几乎都是该组织的成员。组织了驰名商标保护组织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届成员单位年会,总结名牌事业的成绩和经验教训,全国有上千家企业参加大会,国务院领导亲自为大会题词并做出指示。全国名牌大会先后推出《地方推进名牌战略建议书》、《中国企业名牌管理工程建议书》等。
5.“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后期,新促会策划拍摄了一部反映质量问题的大型电视系列片《世纪的挑战》,并先后在中央及省市电视台播出。
6.1993年3月,作为“中国质量万里行”的分支活动,新促会与人民公安报社、人民检察报社、人民法院报社共同举办了“打击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知识竞赛”,收到答卷近万张,社会效果良好,并与
中国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了“真假奏鸣曲”大型文艺晚会纪录片,1994年8月24日中央电视台播出,得到好评。
7.新促会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主办了《打假扶优》、《明星耀华夏》晚会,摄制了三十集电视政论片《生死攸关话名牌》。
8.在人民日报开辟了《走名牌之路》、《中国质量纵深行》、《中国质量万里行》专栏,在经济日报、中华工商时报、新华社每日电讯、国际商报、中央电台、北京电台开辟《质量与名牌》、《名牌天地》、《名牌商城》、《名牌纵横》、《企业家风采》等专栏。
9.1993年11月,在上海举行了首届中国名牌商标战略高级研讨会。
10.1994年4月,在海南组织了中国名牌发展战略研讨会,推出了《中国名牌发展战略建议书》。
11.协助四川省、安徽省、遵义市、江苏省、河北省、沈阳市、上海市制定、宣讲名牌战略。
12.先后出版了《中国质量万里行》大型专辑、《名牌事业的崛起》大型文献专辑、《中国著名徽标形象释义》、第一、第二辑《中国名牌》大型画册、《94中国商品质量年鉴》、《名牌战略研究》和《功在千秋—
中原地区民营企业家纪事》丛书。
13.2001年9月,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号召,新促会与西安市人民政府、中国文化国际施行社在陕西省西安市联合召开“首届中国西安国际文化产业招商引资与交易洽谈会”。
14.2005年12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国工商界倡导“管理创新、科学创新、文化创新”,组织全国国有和民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创新经验交流,表彰富于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并与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共同举办“第二届中国企业创新成果交流大会”。
(二)在新闻文化学术建设方面的贡献
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是一个从交叉学科的角度独立进行新闻文化研究、教育与开发的全国性社会学术团体,旨在在
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在交叉科学的领域里,进行新闻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探讨有关国内外新闻文化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确立新闻文化学在中国的学术地位,推动新闻文化事业的发展,发挥新闻文化的社会功能,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服务于
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1.1991年和1993年,举行了两届新闻学术研究会,探讨新闻文化作为一门跨行业的边缘与内涵、范围和价值,并出版了汇集新闻文化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专著和论文,以利于确定新闻文化学科的地位,普及新闻文化科学知识的《中国新闻文化研究》和《新闻文化论》等著作。
2.1994年11月在北京召开新闻文化促进会年会。
3.1994年召开新闻文化与广告宣传座谈会,探讨广告在新闻传媒中的作用,对媒体如何运用广告,广告的政策性、思想性、艺术性进行了研讨。
4.1995年召开媒体如何促进经济发展、树立企业名牌形象国际研讨会,国外一些著名品牌和具有相当实力的媒体公司在会上做了学术报告。
5.1997年10月在
温州市举行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年会暨新闻报道与名牌产品研讨会。
6.1998年和1999年,曾先后两次召开地方媒体座谈会,对县、市媒体的宣传和经营发展进行了讨论,为今后在基层开展工作、建立地方媒体的联络网做了思想和组织准备。
7.1998年组织“市场经济与新闻媒体经营管理”国际考察研讨活动。
8.2000年组织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十多家新闻媒体组成“首都新闻媒体赴
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采访团”赴福建东南地区各企业进行考察和采访。
9.2001年9月,新促会邀请部分电视台在北京共同主办了《全国电视精品栏目制作策划经验研讨会》。
10.2004年4月16日—2004年4月19日“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研讨会。
11.2005年组织新闻单位赴美国及西欧学习交流访问。
(三)活跃在各项社会活动中
1.1996、1997两年,新促会根据当时
经济形势,组织“中国新市(地、县级市)”和“全国税收万里行”活动。
2.1998年,举办首都新闻工作者卡拉OK大赛。
3.2002年,组织“2002让您的企业形象与首都建设一起腾飞—北京重要交通路口安置遮阳伞
赞助活动”。
4.2003年,组织海外华人华侨与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新年座谈会。
5.召开“前进的中国—社会各界新闻人物创业与发展座谈会”。
6.召开第二届“爱我中华—海内外百业杰出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座谈会”。
7.召开“辉煌的时代—中国杰出创业人才座谈会”。
8.召开“社会各界新闻人物创业与发展座谈会”。
9.召开“感动中国—时代杰出创业新闻人物2005新年论坛”。
10.召开“2005年共庆中华民族大团结同贺新春佳节大拜年”。
11.召开“小康中国—中国时代新闻人物‘
国际劳动节’座谈会”。
12.召开“中华英模暨海内外新闻人物国庆56周年座谈会”。
13.召开“辉煌中国—时代新闻人物创新与发展新年论坛暨新闻盛典”。
14.新促会和北京新华视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制作大型电视专栏节目《60分钟杂志》。
15.发起并举办“营造京水源头林活动”。
16.2005年,编辑《感动中国—时代杰出新闻人物》丛书。
2022年8月25日,由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主办的首届中国新闻传播与新闻教育年会在北京召开。
第五届理事会
(一)2011年10月24日,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在京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李东东当选为新一届会长。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出席大会并讲话。他代表新闻出版总署党组对会议的召开和选举产生的新一届领导机构表示祝贺,并结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围绕加快推动新时期我国新闻文化促进工作,对新闻出版业以及总署主管各社会团体提出具体要求。
新任会长李东东在讲话中指出,要把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建设成新闻出版总署联系新闻业界的重要社团组织,要在全国范围发展新闻界团体会员,将新闻界有影响力、有号召力和热爱新闻文化事业的新闻机构吸纳到协会理事会中来,共同为营造更加和谐的新闻文化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新闻文化事业发展,在2012年两会期间,3月6日下午,全国政协新闻出版界与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在京举行题为“担负文化繁荣重任推进新闻文化事业”的研讨联谊活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对研讨会做出重要指示。
贾庆林向全国政协新闻出版界与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联合举办的研讨会表示热烈祝贺,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贾庆林在贺信中指出,新闻媒体是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新闻宣传是文化传播的主渠道,在文化发展中处于特殊地位。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你们联合召开研讨会,研究探讨提高新闻文化工作科学化水平、营造良好健康的新闻文化环境,对于提高新闻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工作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贾庆林强调,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新闻文化事业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贾庆林希望全国政协新闻出版界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一道,团结广大新闻界、文化界的同志,努力形成推动新闻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全国政协副主席孙家正出席会议并讲话。孙家正、迟浩田应邀担任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名誉会长。新促会创办阶段的副会长
艾丰、吴昊同志也受聘担任名誉会长。
孙家正对全国政协新闻出版界,对从事新闻工作的同志,提出三点要求。第一,全国政协新闻出版界委员要聚精会神地共商国是,为国家的长远发展、人民的幸福安康作出自己的贡献。第二,新闻文化工作者要努力创造更多好作品。第三,新闻出版界委员要认真梳理自己的工作体会,为后人留下宝贵经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指出,当前新闻文化建设面临两个重要任务。一是营造新闻文化发展的良好环境,探索一条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文化发展的路子。二是树立新闻人的核心价值体系,形成传输快捷、技术先进、覆盖全面的新闻传播格局。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会长李东东在主题报告中提出三点意见。第一,深入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提高新闻文化科学化水平。第二,把握形势,探索规律,建设中国特色的新闻文化。第三,开拓创新,搭建平台,引导新闻从业人员做好文化人。
研讨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原副会长江绍高,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张海迪,全国政协委员、凤凰卫视董事局主席刘长乐,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播学院副院长于丹等先后发言。
全国政协新闻出版界委员,新闻界有关领导和文化界知名人士,新促会副会长和部分常务理事共150余人出席研讨会。
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按照新闻出版工作“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从交叉学科的角度,开展新闻文化理论研究,促进新闻文化事业发展,为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
改革开放大业服务。
业务范围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支持、协调和促进本团体会员和社会人士对新闻文化的科学研究;向新闻机构及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服务,确定新闻文化的地位并推动其发展,发挥新闻文化理论的超前作用和指导作用;通过编辑出版刊物、建立互联网络等渠道,为普及新闻文化科学知识,推介新闻文化相关资讯、法律法规、论文资料、专业书籍提供交流服务平台;发挥交叉学科和横向联合的社团优势,组织本行业与其它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探讨完善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多种活动为建设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培训新闻文化相关人员,组织新闻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促进新闻文化专业队伍的建设;组织举办新闻相关行业的会议、展览和展示等活动,为会员及新闻文化相关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宣传和交流平台;发挥本团体在新闻行业与国民经济各行业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及新闻文化相关人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需求互补和共享;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建立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新闻文化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宜,开展本团体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主要职责
组织和推动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等重大课题的研究,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协调等综合性政策问题的研究,以及国民经济运行中重大的现实问题的研究等,致力于为宏观经济研究和政府经济决策做好参谋、助手。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a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MC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新闻界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从交叉学科的角度,开展新闻文化研究,推动新闻文化发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改革开放的大业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支持、协调和促进本团体会员和社会人士对新闻文化的科学研究。
(二)向新闻机构及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服务,确定新闻文化的地位并推动其发展,发挥新闻文化理论的超前作用和指导作用。
(三)通过编辑出版刊物、建立互联网络等渠道,为普及新闻文化科学知识,推介新闻文化相关资讯、法律法规、论文资料、专业书籍提供交流服务平台。
(四)发挥交叉学科和横向联合的社团优势,组织本行业与其它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探讨完善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多种活动为建设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五)培训新闻文化相关人员,组织新闻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促进新闻文化专业队伍的建设。
(六)组织举办新闻相关行业的会议、展览和展示等活动,为会员及新闻文化相关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宣传和交流平台。
(七)发挥本团体在新闻行业与国民经济各行业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及新闻文化相关人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需求互补和共享。
(八)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建立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新闻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宜,开展本团体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单位会员须以新闻相关单位名义进行申请并按时缴纳会费;
(五)个人会员须在新闻界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新闻文化领域取得一定成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行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