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经营影视娱乐为主企业
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30日,位于无锡市蠡湖大道2009号。2019年1月24日,法定代表人由范冰冰变更为周海国。
公司业务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电影的制作、发行与放映;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剧本创作;培训服务(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为电影拍摄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影视服装、器材的租赁;计算机软件硬件的研发、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资产管理(不含国有资产)。
法人变更
2019年1月24日,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范冰冰卸任,周海国接任。
工商变更
2020年9月,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范冰冰退出投资人行列,新增投资人周海国。公司由周海国和张传美共同持股,持股比例分别为74.5%、25.5%。
2020年11月30日,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原投资人范冰冰母亲张传美退出,新增投资人邢汝祥,持股比例为25.5%,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周海国变更为邢汝祥。
社会事件
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近期新增民事一审公告,原告为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由为合同纠纷,一审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
2020年8月31日,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近日新增开庭公告,原告为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为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范冰冰;受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于9月14日上午9点开庭,涉及案由为演出合同纠纷。
2021年5月6日,浙江常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20)京0105民初18961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为浙江常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华谊兄弟关联公司),被告为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2016年,常升公司与爱美神公司就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巴清传》(现名称为《巴清传》)签署《联合投资拍摄协议》,约定常升公司投资2000万元参与摄制该剧,常升公司依约支付了投资款。后双方约定爱美神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返还全部2000万投资款,但爱美神公司并未依约返还,故诉至法院。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常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范冰冰及母亲张传美曾陆续退出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东行列,范冰冰曾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8月,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新增被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为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联案件涉及两公司的合同纠纷。
2021年10月22日,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爱美神公司”)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6720万元,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消息,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新增一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362万余元,执行法院为滨湖区人民法院。
目录
概述
公司业务
法人变更
工商变更
社会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