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同治八年(1869年)由丹挪英电报公司、丹俄电报公司和挪英电报公司三家组成,总公司设于
丹麦首都
哥本哈根,股东绝大部分是
英国的资本家和
俄罗斯帝国的皇室。清同治九年(1870年),以
大北电报公司名义来华开业,敷设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海市、上海—
长崎市、长崎—
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底电缆。同年5月,大北公司与英商中国海底电报公司(英商
英国大东电报局的前身)订立合同,划分双方在中国经营电报业务的势力范围,议定:大北公司的水陆电报线,不能延伸到香港以南,中国海底电报公司的水陆电报线,不得延伸到上海以北,上海、香港间定为双方共同营业的区域:大北公司可以先在沪港间独自设一水线,中途在厦门、汕头登陆,此线收入,由该两公司平分。
同治十年(1871年)初,大北公司在鼓浪屿田尾路21号开办。是年三月,在敷设沪港水线时,未经
清朝许可,擅自将线端登陆
鼓浪屿引入其公司洋楼内,开始收发电报营业。清政府多次派员交涉,令其拆除,该公司置若罔闻。直到
光绪九年(1883年),该公司与中国电政机关签订合同,准许登陆营业并借用厦门电报局电报水、陆联络线20年,后又续订展期至民国19年底,分别在厦门海后滩(今鹭江道中段)和鼓浪屿田尾路21号正式设立电报收发处,直接向公众收发电报营业。
民国17年,
国民政府召开全国交通会议,决议收回合同期满的电信主权。民国20年
元旦旧合同期满,厦门电信局如期将厦门大北水线(电报)分公司借用鼓浪屿田尾路沙滩至厦门沙坡尾水线房的电报水线及由水线房分别至该分公司海后滩电报收发处水线截断。同年2月12日,强制撤销该分公司海后滩和田尾路电报收发处的电信营业权,停止其直接向公众收发电报。此后,该分公司仅保持接转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海市电报业务,直至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被日军封闭。
抗日战争胜利后,
大北电报公司恢复接转港、沪电报业务。1961年,该公司将设备转让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2月9日,由上海邮电管理局与大北电报公司在上海签订转让契约,1962年3月,
厦门市邮电局派员接收大北电报公司在厦门的财产,该公司在厦门的历史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