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下简称“福建省企联”)是由福建省各类企业、企业家、涉企组织和全省性经济领域内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组成的综合性社会团体。福建省企联是由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福建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三会合一”组建而成。
概况
福建省企联以“帮助企业实现发展的梦想,帮助机构实现理想的业绩”为宗旨,是政府、企业和各经济社团之间的连接纽带,是实现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家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渠道和平台。
福建省企联秘书处下设综合服务处、办公室、会员工作部、联络工作部(雇主工作部)、社团工作部、研究部、培训测评认证部共7个工作部门,同时,福建省企联成立了九个专业服务委员会,九个专业服务委员会分别是:科技进步促进委员会、
人力资源服务委员会、企业对外合作服务委员会、企业维权工作委员会、政策咨询服务委员会、企业信息化服务委员会、企业文化建设促进委员会、金融服务委员会、营销专业服务委员会。福建省企联建有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福建省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为省内企业与经济社团提供科技进步、
人力资源、企业维权、政策咨询、信息化、金融等多层次、高质量的服务。
组织机构
部门职责
(一)综合服务处职责
1、执行和落实省企联的工作部署和企联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以及企联重大事项、企联领导交办重要工作的转交、跟踪、协调、反馈;建立健全与
中国企业联合会、省有关主管部门、重点企业、省企联秘书处各部门、各专委会、各设区市企联、重点县(区、市)企联的沟通协调、综合服务的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划,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和提升工作平台的综合服务效能,为省企联的整体工作和高效运作提供有效支撑。
3、综合、统筹、协调、推进省企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建设,加强各信息节点的充实、对接与
通联支付;制定企联“企业家园”网站管理办法,负责“企业家园”网站的效能促进,协调“企业家园”网站的更新和维护;推进“企业家园”网站信息员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
4、负责企联重大事项、企联领导交办重要工作的转交、跟踪、协调、反馈。通过企联网站平台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综合服务工作。
5、加强工作人员的
社会主义和作风纪律建设,遵守省企联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网络安全保密规定,做好综合服务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职责
1、协助领导拟订“三会”工作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办公会、秘书处全体员工会议等会务工作,做好记录及会议纪要。
3、负责撰写“三会”年度综合工作总结及“三会”大事记。
4、负责“三会”公文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发文的文字审核、送签、编号、归档;来文的登记、送批、传递、督办、反馈、归档等。
5、参与编辑《海峡两岸企业家》杂志。
6、负责“三会”的机要、保密、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7、负责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三会”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9、负责单位报纸杂志的征订和分发,办公用品的印制和领用,传真机和复印机的管理以及节假日值班安排等工作。
10、负责车辆管理,在保证领导用车的前提下,做好其他员工特殊情况用车的调度工作。
11、负责单位大楼的物业管理和租赁工作。
13、为“企业家园”网站和《海峡两岸企业家》提供信息材料。
14、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联络部(含雇主部)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与省、设区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中企联和各市企联、各
行业协会常态化的联系制度,健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企业家与省委、省政府领导座谈,密切省领导与企业家的联系,倾听企业家的心声。
2、负责在政府相关部门和本会不同类型企业会员中聘请、设立企联联络员。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涉企政策的讨论或征求企业意见,将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典型问题,整理汇总提供给政府相关部门。
3、根据党委、政府不同时间中心工作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协同各
行业协会、海峡经济研究院开展课题调研,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4、以“企业家园”为联系平台,配合、协同会员工作部开展会员服务活动。以企业会员为主体组织专题研讨、联谊、讲座、培训等活动,密切与企业会员的联系。
5、负责代表我省企业和雇主与省人社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开展省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各项工作;指导各设区市企联参与当地三方机制工作的开展。
6、承担宣传贯彻《福建省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工作,依法保护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配合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7、负责与省委文明办共同开展评选全省最佳信用企业的评选活动,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善待员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社团工作部工作职责
1、履行全省性经济类社团、
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职责,借助与省委、省政府“直通车”的便捷渠道,及时反映行业协会及行业、企业诉求。
2、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全省性经济类社会组织进行协调、整合。
3、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对全省性经济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负责本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年度检查的初审,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前的审查等。
4、负责对本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提供社团业务的咨询服务,督促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5、负责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经验交流、培训及调研等相关活动,负责评选表彰先进社会组织和优秀社团工作者。
6、负责组织会员与省外、境外相关组织交流合作。
7、负责收取省经社联会员费。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会员部职责
1、负责组织评选、表彰省优秀企业家,负责推荐我省优秀企业家参加全国优秀企业家评选。
2、负责推荐我省优秀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参加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选。
3、负责建立省企联会员基本情况档案,负责发展新会员,进一步扩大会员企业的覆盖面,增强企联的代表性。
4、负责收取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的会员费。
5、建立联系会员的制度,做好会员的跟踪联系和服务工作。
6、负责组织企业家赴省外、境外和国外学习考察,增进我省企业家与省外、境外和国外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7、负责筹办“3.24”企业家活动日、会员代表大会等会议活动。
8、配合相关专委会组织企业和企业家参加各种展览会以及各种项目、产品招商会。
9、加强与中企联和兄弟省、市企联的联系和合作,做好信息互通工作,进一步拓宽企联的发展空间。
10、为企联家园网站和《海峡两岸企业家》杂志提供信息材料。
11、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研究部工作职责
1、负责利用公众媒体及“三会”宣传阵地,宣传涉企政策、社团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2、密切与各大新闻媒体的联系,适时提供“三会”会议活动新闻报道稿,不断扩大“三会”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
3、协助筹办“三会”各类重大会议活动,做好宣传报道。负责重要会议活动的摄像、录音及音像资料的保管工作。
4、负责“三会”工作信息的汇总,经整理后提供给“企业家园”网站和《海峡两岸企业家》。
5、负责开展各类咨询、培训工作。
6、负责收集市、县企联以及经济社团工作动态信息、工作动态,组织对企业、行业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的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报告,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7、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
中国企业联合会,负责“管理咨询师”考试和“职业经理人认证”的宣传及组织工作。
8、负责加强与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职业经理人认证办公室、信息工作委员会的联络工作,交流信息资料,掌握工作动态。
9、保持与兄弟省市企联、经济社团、
行业协会的交流联系,信息共享。
10、负责“三会”信息系统线路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电脑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报修工作。
11、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福建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福建省企联(福建省经社联、福建省工经联),英文名称FujianEnterprisesandEntrepreneursConfederation(FujianFederationofEconomicsOrganizations、FujianFederationofIndustrialEconomics),缩写为FJEEC(FJFEO、FJFIE),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二条 联合会是全省各类企业、企业家(含雇主,下同)、涉企组织和全省经济领域内社会团体的联合体,是由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企业家,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全省性、行业性、区域性有关涉企组织组成的综合性社会团体法人。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负责本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参与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联合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会的宗旨是: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心全意为联合会的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企业、企业家及企业劳动者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协会、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行业协会、企业与政府的沟通联系活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诉求;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增进企业合作,引导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生产经营,诚信自律;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努力为实现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贡献力量。
第四条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
福建省民政厅。联合会接受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联合会的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仙塔街1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与企业家提供支持和援助;参与制定有关涉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促进法规、政策的落实;
二、对本省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措施、管理体制、科技进步、
市场营销和
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为行业、企业提供经济、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
三、做好项目带动、品牌带动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打造驰著名品牌,提升我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推进企业、企业家素质建设,培训技术员工和经营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管理层和企业家管理水平与决策能力,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和技术进步进程;
五、代表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会商、协调,反映企业合理合法的要求,帮助解决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接受政府与企业的委托,按照自愿原则,对联合会成员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组织、协调、技术咨询和诊断;
六、组织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七、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代表企业和雇主参与
福建省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参与创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参与全国雇主组织和
国际劳工组织活动;
八、总结推广、学习交流企业先进经验和
管理科学成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价企业活动,评选表彰福建省优秀企业家;
九、建设信息平台,出版有关刊物,组织企业和社会力量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企业
人力资源、
生产要素、科技成果、市场动态、培训学习等企业需要的服务;
十、组织企业、企业家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的交流合作,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中介组织,为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服务;
十一、培育发展全省性行业、经济类社会团体,负责本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换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年度检查的初审;
十二、负责对本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指导、服务和管理,督促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十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本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本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在本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及领导成员之前,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和拟任领导成员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本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十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经验交流、培训等活动,对先进社会组织和优秀社团工作者予以表彰;
十五、发展和加强对外联系。组织会员与省外、境外相关组织交流合作,参加国内、国际各类经贸会展活动。发展与省外、境外经济类团体的联系,多渠道加强为社会组织的信息服务;
十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联合会的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章程、有加入相关协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联合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条件:
(一)在
福建省依法登记注册,在守法、诚信方面无不良记录的各个行业、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二)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企业家组织;
(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四)凡属经济类方面的社会组织,均可提出申请加入联合会(其中列属省经社联主管的社会组织,即成为联合会会员,不需办理申请入会手续)。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会员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为联合会的自然个人会员;
(二)企事业单位人士;
(三)关心支持联合会工作、在社会上有显著成绩的有关知名人士、专家、学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联合会理事会研究、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联合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三、由联合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三、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联合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不参加联合会活动或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合会理事会研究、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联合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理事;
三、审议联合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联合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联合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联合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联合会的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三、决定联合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联合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联合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联合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联合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社会组织、企业担任主要领导人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联合会任职期间调离原单位或离职,应推荐该社会组织、企业现职主要领导人接任其在联合会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联合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联合会会长领导联合会全面工作,委托秘书长为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联合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联合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相关会议决定;
三、制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办理联合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组织筹备召开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事宜;
七、向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联合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联合会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或会长指定人员主持。
第三十条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可以作为联合会开展对外活动时广义上的统称。
第三十一条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服务工作委员会,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联合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9日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