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机关处室
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信息化、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和来信来访等工作。承担行政后勤工作。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
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部门行政审批和
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
规划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部门资金预决算工作。指导、监督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
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规划、推动民政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养老服务处
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和标准。承办相关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牵头协调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政策措施。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区划地名处
拟订
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指导和审核省内各级行政区域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事项。组织指导全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负责福利彩票代销者监督和管理。
社会事务处
指导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执法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负责民政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协调落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全省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儿童福利处
指导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协调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
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老区工作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老区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促进老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监管,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的优待管理工作。协调革命遗址维护工作。负责老区发展情况的数据统计。承担省老区扶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在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主要职责
省
四川省民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各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
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六)拟订全省
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指导和审核省内各级行政区域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等事项。组织指导全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七)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负责福利彩票代销者监督和管理。
(八)指导全省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涉外和涉台、港、澳、侨的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九)负责全省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省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一)拟订
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
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单位
承担省级和跨设区市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事务性工作。
《福建老年》杂志社
编辑出版《福建老年》杂志。
福建省社会组织登记中心
承担社会组织登记、编制社会组织目录等事务性工作。
福建省救助总站(福建省勘界和地名档案中心)
承担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承担省、县际边界纠纷协调、出版省行政区域界线图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勘界、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事务性工作。
福建省建宁安置管理站(“福建省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承担接收、安置、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以及流浪、孤残儿童工作。
福建省建阳安置管理站
承担接收、安置、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工作。
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
承担接收、安置、救助、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工作。
福建省安溪安置管理站
承担接收、安置、救助、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工作。
福建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福建省老龄事业服务中心
为全省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提供服务,为老年人“老有所为”提供咨询服务,承担老龄事业日常服务工作。
依据国家标准对
假肢支具产品及标准件进行检测评估,提供检测数据;参与假肢矫形器标准的起草、制定,以及假肢矫形器产品检验方法的研究;承担全省康复辅具行业生产指导及特殊人群康复辅具研发、装配、康复训练等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福建省老年人活动服务中心
为全省老年人提供养老、教学、健身、康复、娱乐等服务。
福建省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
承担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的有关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省
四川省民政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厅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民政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01 机构职能
02 综合工作
03 社会组织管理(含基金会、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04 养老服务
05
社会救助(含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供养、临时救助)
06 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
07 老区事务
08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09 区划地名
10 慈善事业
11 社会事务(含
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残疾人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2 社会工作者管理
13 人事任免
14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福建民政”网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fjsmzt.gov.cn/)。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亦可在省档案馆、图书馆或本厅档案室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1-87676283
邮政编码:350001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省民政厅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
咨询电话:0591-87676192、87279352
传真号码:0591-87509215
通信地址: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
邮政编码:35000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应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可从“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送交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当面送交。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配合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通讯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后需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确认。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尽量提供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上的
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获得荣誉
2018年5月28日,入选中共
福建省委文明办“第十三届福建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021年5月,福建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获得福建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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