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
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目的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环境行政处罚广泛适用于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的区别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本质上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裁对象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形式的差异: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多样,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而行政处分的种类有限,通常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3、行为性质的区别: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环境行政处分属于
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法律依据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而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救济途径的异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特点
环境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合法性: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些行政主体只能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否则即为非法。
2、对象限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非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成为处罚对象。
3、违法前提: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或可以处罚的行为才可处罚,法无明文不处罚。
原则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公正、公开意味着在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
实施主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实施。此外,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三种类型。申诫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旨在训诫、谴责违法者。财产罚主要体现为罚款,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常见的形式。行为罚包括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或关闭、责令限期治理、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和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旨在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的行为能力和资格。
适用
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认定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行政处罚的活动。其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违法行为的存在、处罚主体的适格、违法相对人的存在及其法定责任能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包括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单处与并处等。
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处罚决定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且罚款数额较小的情形。一般程序是环境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所应经过的正常的基本程序。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中最严格的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