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1948年在英国
牛津大学攻读
国际法,获哲学博士学位。1948年回国,在
清华大学政治学系任教。1950年后,历任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委员会副主任兼研究部副主任、中国政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1956年以后,先后在国际关系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和国际问题研究所担任和主持国际法研究工作。1981年起任
外交学院教授并兼任
北京大学教授。1981年任外交部法律顾问。1983年当选为世界性的国际法学会的联系会员。他毕生致力于
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所著《关于承认的国际法》一书,1951年以英文于伦敦出版,在国际法学界受到高度重视,被列为当代国际法必读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他从理论上分析和评论中国外交实践中的现实
国际法问题,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
联合国的席位、
台湾省的主权属于中国、
中印边界问题、
北部湾海域划分问题、金边
傀儡政权、中国飞机被劫持到南朝鲜、
湖广铁路债券案等方面均撰写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