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ShaanxiAssociationforScienceandTechnology)成立于1958年10月,是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陕西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是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2022年12月15日,
西影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举办西影纪录片2023年重点项目与新片发布会,并与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签署合作协议。
概况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陕西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由陕西省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是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主要任务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路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技术创新。
2、弘杨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3、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工作者参与
陕西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4、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评选自然科学优秀争相抢大举荐人才。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职业道德,促进科学技术界的精神文明建设。
5、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抖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6、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7、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8、兴办符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负责科技场馆的建设和管理。
历史沿革
1950年10月,受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西北行政委员会文教委员会领导,中华全国自然科学技术普及协会
陕西省分会筹委会成立。
1951年4月,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协会联合会西安分会筹建。
1953年7月,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协会联合会西安分会正式成立。
1958年9月,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正式成立全国科技工作者的统一组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10月,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协会联合会西安分会和中华全国自然科学技术普及协会陕西省分会筹委会召开会议,决定将两个团体合并为“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并开始筹备工作。
1959年4月,
陕西省科协技术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在
西安市召开,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正式成立。
1981年11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在西安召开。
1986年10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在西安召开。
1992年8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在西安召开。
1997年9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在西安召开。
2002年10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在西安召开。
2009年2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在
西安市召开。
2014年7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在西安召开。
对外合作
2022年12月15日,
西影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举办西影纪录片2023年重点项目与新片发布会,并与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签署合作协议。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据2018年6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官网显示,陕西科协下设9个机关部门,10个直属事业单位。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和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组织会员
据2018年6月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官网显示,陕西省科协主管的省级学会共139个,拥有会员70余万人;有市(区)级科协11个,县(市)区级科协107个,其中83个县(市)区科协机构独立设置。此外,还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4600多个、
企业科协119个、高校科协22个。
省级学会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市(区)学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市、区)学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业务资产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维护健康求实的学术环境。
六、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推荐科学研究和科技进步奖项。
七、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
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八、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中国以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兴办符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负责科普活动场馆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一、财政拨款;
二、捐赠;
三、资助;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它收入。
建设成就
活动交流
2018年8月至11月,由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开展主题为“创新引领开放融合”的陕西省2018年“学术金秋”活动。活动主要内容:(一)、突出学术与智库的有机融合,开展前瞻性、综合性学术研讨活动,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二)、突出基础前沿和交叉融合,开展经常化、专业性学术交流活动,引领学科发展、培养创新人才。(三)、突出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融合,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化,服务陕西高质量发展。(四)、突出中国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科技资源的有机融合,积极开展中国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交流与合作,服务
陕西省进一步对外开放。
2018年3月至11月,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开展2018年陕西省高校科协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内容有“陕西省高校科协联合会科学讲坛”活动和“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交流活动”。
荣誉表彰
2017年8月8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在陕西省省混合团体跳绳比赛赛后合影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在省政府大院举办的混合团体跳绳比赛中获
二等奖。
2018年1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及直属事业单位陕西科技馆等10家省级教科文部门(单位)获
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度财政教科文支出进度先进单位通报表彰。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陕西青年科技奖是
陕西省科协和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事厅共同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全陕西省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奖项,旨在造就一批进入全中国乃至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表彰奖励在陕西省及中国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中为学科发展、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激励他们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陕西科技调研成果奖是面向全
陕西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项。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陕西省人事厅共同设立并组织实施。通过表彰奖励在学科、专业、行业科技调研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完善科技调研成果评价体系,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深入进行调查、努力开展研究的精神,为加快推动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科普活动
2017年10月24日,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陕西科技馆、陕西科技报社、陕西省科普宣传教育中心等承办的“陕西科普大讲堂”第五期在陕西科技馆开讲。活动特邀中国预防犯罪专家、预防中小学生被害专家
王大伟,为来自
陕西省百余所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带来了一场主题为“幼儿园风险预案管控”的讲座。
2017年9月16日,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联合主办的陕西省暨
西安市市2017年全国科普日主场示范活动在西安大唐西市广场举行,活动以科普互动体验为主,分三大板块,13个展示区。
竞赛活动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五新”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生力军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
科技人员创新争先热情,建立服务科技工作者“双创”的持续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
科技型企业孵化,2018年
陕西省科协继续举办陕西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大赛。
2018年“东杯”陕西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大赛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联合主办,主题为“创新驱动发展科技成就梦想”。
举办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培养科技创新后备人才。
2018年4月20日,由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陕西教育厅等单位共同主办的第33届陕西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在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雁塔校区)举行。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统一使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
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精神文化
陕西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社团领导
历任领导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陕西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
科学教育兴陕、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陕西;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和谐
陕西省,为实现建设西部强省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和设区市(
金银花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维护健康求实的学术环境。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人才。
推荐科学研究和科技进步奖项。
第十二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
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兴办符合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承担科普活动场馆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省级学会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市(区)学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市)、区学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推选代表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和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五条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
二、执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三、组织并监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四、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六、批准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组成人员;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省级学会
第二十九条 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加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与已成立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同或相似;
五、经常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等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章第三十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可向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相应全国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四条 省级学会履行的义务:
执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向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等。
第三十五条 省级学会享有的权利:
选举代表参加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对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范围内制定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省级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市(区)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七条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市(区)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市(区)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接受相应省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县(市)、区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组成,接受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接受相应市(区)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市(区)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市(区)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委领导,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市(区)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或市(区)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的联系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
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及各地对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捐赠;
三、资助;
四、会费;
五、企业和事业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可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表彰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陕西省科协。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西安。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为:
ShaanxiAssociationforScienceandTechnology,缩写为SNAST。
第五十五条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省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原《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