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燕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海燕,女,1979年5月出生,山东寿光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曾于《民商法论丛》《法学杂志》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张海燕还是山东省第三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山东政法智库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研修学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专家咨询委员,山东省首批法学研究领军人物。
社会任职
张海燕现任山东大学交叉法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济南市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山东省企业商事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潍柴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济南市仲裁法研究会学术研究部部长,济南市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和担任《山东大学法律评论》(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主编。
人物经历
2000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
2003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5年到卡迪夫大学法学院(Law School of Cadiff University)进行访学。
2007年到台湾中正大学进行访学。
2015年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
2023年6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提名张海燕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主要成就
发表论文
1.《程序法视野下医疗损害责任立法之适用困境及应对》,载《甘肃社会科学》。
2.《民事起诉事实论纲》,载《浙江学刊》。
3.《裁判事实与案件真相——从“彭宇案”真相浮出入手》,载《齐鲁学刊》。
4.《司法:“创新”抑或“诠释”?》,载《读书》。
5.《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其诉权顺位》,载《理论学刊》。
6.《“推定”和“视为”之语词解读——以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样本》,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7.《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误认之预防机制研究》,载《法学论坛》。
8.《推定:事实真伪不明困境克服之优位选择》,载《山东大学学报》。
9.《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程序保障机制研究》,载《东岳论丛》。
10.《大调解视野下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再思考》,载《中国行政管理》。
11.《司法裁判事实认定中的非理性因素》,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12.《“进步”抑或“倒退”:美国民事起诉标准的最新实践及启示》,载《法学家》。
13.《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误认问题研究》,载《甘肃社会科学》。
14.《民事诉讼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5.《形式规则与程序利益》,载《山东社会科学》。
16.《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视野下调解制度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
17.《人体器官移植立法问题研究——兼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完善》,载《东岳论丛》者。
18.《从尊重生命权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法律问题》,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和谐社会建构中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载马灵喜主编《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专题研究》。
20.《民事纠纷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1.《从Dunnet案和Halsey案看英国调解制度的最新发展》,载《判解研究》。
22.《物权法对我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影响》,载《济南日报》。
23.《析新企业破产法的破产原因》,载《政法论丛》。
24.《关于地方立法的审视与反思》,载《青岛科技大学学报》。
25.《论财产平等保护的诉讼实现》,载《东吴法学》。
26.《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载刘保玉主编《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
27.《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硕士论文,约八万六千字),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
28.《论表见代理制度》,载《政法论丛》。
29.《论血液及血液制品的法律规制》,载《经济与法》。
30.《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载《律师世界》。
研究项目
1.《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民事推定制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2012年一般项目,主持人。
2.《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研究》,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项目,主持人。
4.《立法后评估——以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国务院法制办2007年课题,执行主持人。
5.《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则冲突与制度衔接》山东省社科重大课题,第一参加人。
获得荣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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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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