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日,潍坊中院对原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局长冯越欣受贿、贪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
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万元;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没收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758.5723万元上缴国库,追缴其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214131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9年至2011年以来,被告人冯越欣在担任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副局长、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和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7585723元,并对“
聂磊公司”、
张韶军组织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包庇、纵容。另查明,被告人冯越欣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期间,贪污单位公款人民币2141316元,用于个人购买茅台酒、崂山绿石及个人投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越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贪污罪;身为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明知“
聂磊公司”、
张韶军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包庇、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依法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