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案
2003年发生于湖南湘潭的刑事案件
黄静案,指2003年2月24日,21岁女教师黄静被发现死于任教的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的宿舍的案件。
2003年2月24日凌晨,黄静与其男友姜俊武在黄静宿舍同宿,在黄静拒绝性交后,姜俊武骑跨在黄静的胸部进行体外性活动。入睡后,黄静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姜俊武惊醒询问未得到回应后再次入睡。2003年2月24日早晨,姜俊武离开后,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向校方反映。9时30分许,发现黄静裸体躺在床上,已经死亡。
从案发当天至2003年6月8日,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先后三次作出法医鉴定,认为黄静系因疾病自然死亡。黄静父母认为女儿生前曾遭受暴力侵犯,坚持维权。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2004年12月7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被检察院以强奸中止罪名提起公诉,黄静父母黄国华与黄淑华提出了总额为214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2006年7月10日上午,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裸死案进行一审宣判,其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判处无罪,赔偿黄静父母经济损失5.9万余元。
案件背景
黄静,受害人,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死亡时21岁,其母为黄淑华,其父为黄国华。
姜俊武,被告人,黄静生前男友,案件发生时26岁左右,湘潭市雨湖区国税分局某科副科长,其父为湘潭市国家税务局的调研员,其母为街道办事处干部。
黄静与姜俊武于2002年5月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曾到海南、长沙市等地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
案件详情
事发经过
2003年2月23日,姜俊武与黄静一起吃完晚饭后到姜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2时许,随后两人回到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姜俊武与黄静亲吻、抚摸后提出与黄性交,黄静不依并将双腿夹紧,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俊武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静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之后两人入睡。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姜俊武惊醒后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静未作答,姜俊武便又睡。
2003年2月24日早上6时许,姜俊武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后回到临丰学校敲黄静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便将情况向学校领导反映。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静的宿舍,9时30分许发现黄静裸体躺在床上,已经死亡。
多次鉴定、逮捕嫌犯
案发后,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作出鉴定,认为黄静病死。湘潭市公安局根据尸体解剖的医学依据、黄静的寒痹病史、姜俊武陈述的黄静死亡当夜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的症状,鉴定黄静是由于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2003年3月7日,黄淑华得到湘潭市公安局作出的《尸体检验报告书》。3月19日,黄淑华向湖南省公安厅申请重新尸检。5月7日,黄淑华得到第二次尸检报告的法医鉴定书,结论为黄静死于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黄静的父母仍然认为女儿生前曾遭受暴力侵犯,继续维权。
2003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姜俊武被警方刑事拘留,因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数团卫生纸,其中一些留有姜俊武的精斑,并且在黄静的下肢左右窝处有两处挫伤伤痕。
2003年7月3日,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湘潭市、湖南省公安厅的三份鉴定书做了书证审查,提交了新的鉴定书,认为黄静死于心脏病和肺梗死的理由不充分,缺乏证据,提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需进一步检查。
2003年7月8日,姜俊武被批准逮捕,罪名为涉嫌强奸。
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书,认为从现有材料观察,未见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的病理改变,即黄静因以上疾病致死缺乏证据。四次尸体检验结果存在分歧,黄静的死因未能明朗。
提起公诉、鉴定受阻
2003年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采纳由湖南省公安厅所作鉴定,指控被告人姜俊武犯强奸罪向雨湖区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15万余元,同时就黄静的死因申请重新鉴定。
2004年3月底,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的专家准备对黄静死因做第5次司法鉴定时,发现她的尸体器官标本被焚烧,鉴定因此终止。
最终鉴定、案件审理
2004年7月,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来自北京、上海等地的7名法医技术科研鉴定中心的专家赶赴湘潭市,对黄静进行尸检,作第5次司法鉴定。8月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2004年12月7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一审宣判
2006年7月10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黄静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姜俊武无罪;被告人姜俊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9399.50元(被告人姜俊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2003年2月24日被告人姜俊武留宿于黄静的宿舍并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时,黄表示要等到结婚时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与黄静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黄静死亡的共同原因。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因力的大小,被告人姜俊武应对黄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依法可以认定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治丧误工费、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打字、复印、交通及住宿费、死亡补偿费等合计约为11.9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的其他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各方回应
姜俊武称,他只能用八个字总结这些年来的遭遇:无辜、无聊、无可奈何,他称他相信事实,坚信法律,问心无愧。
湘潭市公安局原局长助理朱建明称,这是一起简单而正常的意外死亡的事件,之所以变得复杂,是因为媒体只报道黄静母亲的说辞,没有深入了解情况,在网络上传开后,就放大了这个案子。
黄淑华称,申冤三年无果,作为一个母亲,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
案件影响
2003年2月24日案件发生后,因多次尸检及司法鉴定结果存在分歧,且期间发生黄静的尸体器官标本被焚烧等离奇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有著名经济学家为死者家属捐钱;数十位著名的专家学者参与讨论,在近一年时间内相继撰文近100余篇;2003年4月9日,网友“风中的追赶者”建立黄静的网上纪念馆“天堂花园”,此后点击率逾104.87万人次。
案件评价
黄静母亲黄淑华的代理律师吴革认为,“自侦自鉴”“多头鉴定”的体制往往影响正确的定罪量刑,导致司法不公。当个人、或者个人的亲友生命、健康遭受非法侵害时,需要公安机关及时公正侦破。但公安机关既主管案件、立案侦查,也主管司法鉴定。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显的错判尚有审判监督的渠道,而对于一张司法鉴定,却往往没有纠正的办法。缺乏独立、公正的司法鉴定,不仅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国家权威;也使得利用司法腐败以牟利者的责任难以追究。这正是黄静案之所以疑难重重的原因,也是黄静案的一个重大意义,即促进司法机制的相关改革,将司法鉴定机构剥离、独立出来。
目录
概述
案件背景
案件详情
事发经过
多次鉴定、逮捕嫌犯
提起公诉、鉴定受阻
最终鉴定、案件审理
一审宣判
各方回应
案件影响
案件评价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