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指以带
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
性骚扰这个词诞生于1975年,是被
女性主义法学家们造出来、专用于描述当时只属于女性的职场遭遇。201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明确指出,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侵犯,有悖于体面劳动原则。2022年10月30日,中国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
性骚扰主要类型包括补偿型性骚扰、游戏型性骚扰、权力型性骚扰、攻击型性骚扰、病理型性骚扰。表现形式有口头方式、行动方式、设置环境方式。语言和行为中的性骚扰、性挑逗甚至性胁迫不仅会对当事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家庭稳定产生不良影响,还会极大伤害被骚扰者的身心健康。遇到性骚扰要坚定而明确地说“不”,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定义
性骚扰指以带
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任何性别的人都有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具体指行为人出于发泄性欲求的动机或恶作剧的动机或骚扰人、侮辱人的动机,通过语言的、形体的、环境布置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或性刺激,给被骚扰者带来烦恼和精神压抑,甚至造成精神损害,但尚不构成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即谓之对该被骚扰者的性骚扰。
联合国《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一般性建议将性骚扰定义为:“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例如身体接触和接近、以性为借口的评论、以文字或者行为表现出来的与色情和性相关的要求。”而
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采纳的性骚扰定义更为宽泛,这个定义把与性有关的评论、玩笑、暗示,以及与性相关联的表情或者身体接触(例如触摸、爱抚、拧捏或者伤害等行为)均纳入性骚扰范围。
历史发展
世界各国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这个词诞生于1975年,是被
女性主义法学家们造出来、专用于描述当时只属于女性的职场遭遇。1980年,美国行政管理方面有机会均等委员会发布的指导,而联邦法院在判例中确定工作场所性骚扰违反公民权法第七条,并且在1986年确定“有报酬”与“敌意工作环境”两种类型的性骚扰,相关制度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1994年,
德国制定了“工作场所性骚扰受雇人保护法”。其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义很广,只要是受雇人人格尊严受屈辱就算。1998年,日本行政管理方面有劳动省公布的指导方针,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分为“对价型”与“环境型”两类,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与美国类似,但不同的是保护对象限为女性受雇者。法律方面则是以
民法之侵权行为的规定为主。2018年3月21日,
法国政府发布一项打击性暴力的法案,新规包括对街头性骚扰当场罚款以及延长提出强奸指认的期限。2019年,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明确指出,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侵犯,有悖于体面劳动原则。人类相互尊重以及有尊严的工作文化对于防止性骚扰非常重要,国家肩负提供对暴力和骚扰零容忍的总体环境与促进预防此类行为和做法的重要责任,工作场所中的所有行动方必须避免、预防及处理性骚扰。
中国
2001年7月,
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女职员童女士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中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该案于2001年10月26日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后,法院认为,此案由于控方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反性骚扰”入法。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增加第三级案由“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这是中国第一个针对性骚扰案件确立的案由,为人民法院及时受理性骚扰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迈出了解决性骚扰案件“立案难”问题的一大步。2020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组织专家组编写了全国首本《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2021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又对该指导手册进行了修订。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
现状
2022年12月5日,
联合国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全球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就业者在职场中遭遇过某种形式的骚扰或暴力。该调查由联合国
国际劳工组织与慈善组织劳埃德船级社基金会和民调公司盖洛普联合开展。国际劳工组织表示:“职场中的暴力和骚扰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
亚洲
根据慈善机构行动援助的统计,57%的
孟加拉国女性,77%的柬埔寨女性,79%的
印度女性以及87%的越南女性都曾经历过某种形式的性骚扰。特别是在南亚,男性有着巨大的性权利。公共空间由男人管理,他们认为自己掌握着公共场所的所有权。社会规范让男性产生这种感觉,他们相应地就会去骚扰女性。2012年,一名女学生在印度新德里的一辆公交车上被轮奸,案件引起了印度全国的关注。而根据行动援助组织2016年的一项研究发现,在印度,44%接受调查的女性曾在公共场合有被触摸的经历。而在
孟加拉国,84%的女性在公共场合遭受过贬损性的评论或性骚扰。超过50%的人表示他们曾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被骚扰过。根据
联合国妇女署预计,孟加拉国超过一半的女性都曾经历过来自伴侣的身体或性虐待。在柬埔寨和越南,性骚扰的问题更加明显,根据行动援助组织的统计,大约有四分之三的女性经历过性骚扰或言语上的骚扰。超过40%的女性称自己在年轻男性聚集的地方感到不安。相较于南亚地区国家而言,对女性的性骚扰问题在其他
亚洲地区相对较少,但并非不存在。
北美
与世界上其他地区相比,
北美针对女性的性骚扰程度更低,强奸也不常见。在
加拿大发生的案例,更多是在约会时或被伴侣强奸。根据“加拿大性侵犯”网站报道,80%的性侵犯事件发生在人们的家中,同时仅有1%-2%约会时被强奸的案例被上报警方。在
墨西哥,每10名女性中有8-9名遭受过骚扰。在墨西哥城,根据国家统计和地理研究所调查,96%的受访女性在公共场合经历了某种形式的性暴力。
欧洲
欧盟基本权利署2012年开展的一项深入调查显示,
欧洲女性的受虐待率很高。这是对全球范围内女性暴力经历最为全面的一次调查,其中包括了28个欧洲国家。这次调查的综合结果显示,
丹麦有52%的女性都曾经历过身体及性暴力,位列所有欧盟国家之首。紧随其后针对女性暴力行为最多的国家是:
芬兰、瑞典、荷兰、法国、
英国。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即北欧地区)女性遭受身体暴力的几率更大,来自
拉脱维亚、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及英国的伴侣更常实施虐待行为。2012年,超过40%的女性都曾在伦敦街上经历过性骚扰。而“停止街头骚扰”组织2016年数据显示,64%的英国女性在公共场合经历过非自愿性骚扰。
大洋洲和太平洋地区
澳大利亚街头性骚扰最多,40%的人晚上在社区没安全感。即使是太平洋边缘的社会也没有逃过骚扰和暴力侵害。尽管有着文化和发展上的差异,澳大利亚、
斐济和
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同样面临着很明显的骚扰问题。澳大利亚的数据显示,街头性骚扰是最大的问题,有87%的女性表示,至少遭受过语言或身体上的骚扰,而40%的人表示晚上在自己的社区里行走感到不安全。在巴布亚新几内亚,90%的女性在公交车上或是等公交车时遭遇过某种形式的性暴力。在斐济,尽管数据稀缺,但根据
联合国数据显示,伴侣的性暴力几乎影响了64%的女性。
中东和北非
埃及7地99%受访女性被性骚扰过,儿童婚姻在部分国家很常见。当MeToo运动席卷全球的时候,这个地区的声音却相对安静许多。然而专家们认为,这个地区女性遭受的骚扰和虐待同样不胜其数,但人们能听到的声音少之又少。这背后的原因有很多,阿拉伯世界妇女研究协会负责人莉娜阿比-拉菲强调,主要是性骚扰或性侵犯的经历所带来的耻辱和羞耻感。尽管羞耻和耻辱感是普遍存在的,这在
阿拉伯世界却是特别的。在这里,妇女们一旦站出来,面临的将是失去工作和家庭的风险,有些家庭甚至会因为自己的女儿不再是处女而杀死她。
西非以及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
在非洲,性骚扰同样影响着数百万妇女,但在这个地区,性暴力更为常见。根据
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在
坦桑尼亚,超过50%的妇女遭到丈夫或伴侣的暴力,而这一数字在埃塞俄比亚达到了71%。根据
尼日利亚全国人口委员会数据,尼日利亚的童婚率超过43%,并且有60%的18岁以下未成年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身体、精神或是性暴力。位于
津巴布韦的儿童保护和收容中心桑德拉琼斯中心的联合创始人黛比布伦诺克斯说,在津巴布韦,极度贫困让许多家庭为了金钱强迫女孩卖淫或结婚。但针对女性的骚扰和暴力行为,即使是这个地区最富裕的国家
南非,情况也并未有所减轻。在南非几乎四分之三的女性经历过某种形式的虐待。
拉美地区
严重程度与南亚相似,
巴西8成受访者称曾被警察性骚扰。女性骚扰和暴力问题在拉美地区的严重情况几乎与南亚地区相同,就骚扰和虐待而言,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文化所容忍的。联合国妇女安全城市规划协调员叶丽茨奥斯曼称,面对这个问题很多人都会一笑置之,包括警察,而女性并不具有发言权。女性通常不会上报,路人不会出手相助,警察也不会严肃对待这类案件。行动援助组织的统计显示,86%的巴西女性在公开场合遭受暴力或骚扰,更令人担忧的是,84%的受访者称她们曾被警察性骚扰过。
主要类型
补偿型性骚扰
大多数性骚扰者属于这类男人,由于长期性匮乏或性饥渴导致的一时冲动势必使他对女性做出非礼的冒犯举动。此种人的骚扰行径多是出于不同程度的亏损心理,骚扰的目的与其说是想占有女人不如说是想占便宜。
游戏型性骚扰
多是有过性经验的男人,懂得女性的弱点,把女性视作玩物,对女人的非礼和不敬出于有意的游戏心态。这类男人一般是“猎物能手”或
花花公子。骚扰的目的一半是为了猎奇,也为印证自己的男性“势能”和“本事”。
权力型性骚扰
多发生在老板对雇员或上司对下属,尤以女秘书居多。骚扰者大都受过较好的教育,骚扰时虽然也多出于游戏心态,却比一般游戏者的表现要“高级”且“彬彬有礼”。此种骚扰者大都把女性视为“消费品”,且因为明显的利益关系,他甚至认为女人喜欢这种骚扰,并把这种骚扰当作自己的“专利”。
攻击型性骚扰
此种男人多半在早年和女人有过不愉快的关系史,对女人怀有较大的恶感和仇恨,把女人视为低等动物或敌人。他的骚扰有蓄意的伤害性或攻击性,骚扰者有时并不想占有那个女人,不过是满足和平衡他对女人的蔑视和仇恨。
病理型性骚扰
这是带有明显病态表现的性骚扰,如所谓的窥淫癖和露阴癖。此种男性骚扰者大都是真正的性功能失调者。骚扰本身能给他带来强烈的性冲动和性幻想,却无法“治愈”他,反倒会加深他的病症。
表现形式
性骚扰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二是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三是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成因
自然生物理论
自然生物理论主张性骚扰问题的产生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生理上的性吸引,主要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行为,与其他的权利关系、组织系统和社会文化没有必要的关联。自然生物理论是从传统的医学和生理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性骚扰是对性的追求,是一种正常行为,没有害处,只是在表现方式上稍显异质化。这一理论并不认为性骚扰是一种制度性的歧视,主张法律不应对其进行干预,就算干预,也是徒劳无用的,因为这种行为是人的天性,是自然而然的反映。这种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无法平衡日常生活中的性骚扰问题,并遭到了女权主义者的激烈反对,她们认为这是大男子主义在平等社会的表现,并且强化男权色彩,是对性骚扰行为的包庇和纵容。
组织结构理论
组织结构理论强调工作组织的环境与性骚扰之间的关系,人们所在的工作组织的布局、轨制和流程为性骚扰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垂直化管理的工作组织中,每个工作人员的权力和地位都是不同的,上级为了从下级处索取性方便的利益,往往利用其职权地位,欺压、侵扰下级,这也为性骚扰的泛滥和扩散提供了温床。随着时代的发展,组织结构理论逐渐成为解决性骚扰问题的主流观念,并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采纳。
社会文化结构理论
社会文化结构理论认为,性骚扰是男性群体对女性群体实施政治暴力的一个帮手,因为女性群体在社会大环境下基本是处于被管理的卑下地位,性别成为划分性骚扰施暴者和受暴者的重要标尺,性骚扰是更大程度上权力配置不平等的反映,其不仅仅是对某个女性的歧视或者是对某个女性群体或者团体的歧视,甚至是对性别关系中的整个女性范围的歧视。女性群体从家庭走出步入社会工作,大量进入公共领域,给男性群体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成为他们的共事者,因为工作场所曾经只是男性群体独享的空间,男性以其性别的优势地位通过性骚扰的方式,使女性更加顺服,更增加了女性的挫败感,迫使女性群体成为他们的“奴役”。
道德沦丧理论
道德沦丧理论认为性骚扰是人们性泛滥的行为,是少部分人缺乏性伦理,充斥淫乱思想的作为方式,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表现。在对性骚扰的道德方向研究中,根据性骚扰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将性骚扰分为四种情形:欺凌弱小型性骚扰、权势依仗型性骚扰、心理障碍型性骚扰和心理变态型性骚扰。从道德维度对性骚扰行为的界定在法律活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实务中,不管是在立法、执法还是在司法环节,都侧重于对性骚扰侵害者的道德谴责,从而忽略了法律上的强制,这也就弱化了对性骚扰受害者的权利维护。
危害
心理方面
让女性产生深深的恐惧感
因为生理原因或者在现实生活中占有社会资源的不平等,很多女性都本能地恐惧男性,而在遭受男性的性骚扰之后,势必加剧这种对男性群体的整体不信任,从而使女性对男性的厌恶感和恐惧感更强。
让女性感到耻辱
性骚扰会影响和限制被骚扰者的生活,不仅损害被骚扰者的自我形象,而且还会损害被骚扰者的自尊和自信。女性在遭受性骚扰之后,很容易怀疑自己的价值,这种耻辱感对女性自尊和自信的伤害会使她们怀疑自身的价值标准,从而变得自惭形秽。
导致女性盲目依赖
因为恐惧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受到骚扰的女性会选择依赖一些强势势力,从而改变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
让女性产生自闭症
性骚扰的发生很容易让女性对整个社会产生不信任感,而且,自身也会感到强烈的不安全感。这种严重的感受错位将极大地破坏女性的价值判断体系,导致女性自我隔离、自我封闭。
社会方面
大部分性骚扰行为都是针对女性发生的侵犯行为,是对女性尊严的公开侮辱,会在一定的范围内造成女性的恐惧、怨恨、猜疑,甚至堕落,因此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预防措施
学校
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
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公司
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应对方式
坚定而明确地说“不”
遭到性骚扰后,第一次就要坚定而明确地拒绝。拒绝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表达。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留下证据,为将来的投诉或者诉讼做好准备。
采取适当的行动
找到合适的人将事情讲出来
遭遇性骚扰后,可以将事情原原本本地告诉信得过的亲朋好友。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缓解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他们的支持,还可以作为日后投诉或者起诉的证据。
保存好相关证据
只有保留好证据,才能证明性骚扰事实。切忌删除电子信息、聊天记录等相关内容。受到伤害后,应当及时去医院检查,并视具体情况接受相关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保留医疗诊断记录。
向公安机关报案
性骚扰是违法行为,你可以及时拨打电话报警,要求对骚扰者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向有关单位求助
向妇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等投诉,获得他们的支持和出面协调处理,或支持起诉。投诉时要留下书面记录,最好要求留下骚扰者一方的笔录。
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掌握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骚扰者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误区
只有女性才会受到性骚扰
根据一般数字显示,大部分受害者为女性,但事实上男性也会遭受性骚扰,但数字普遍偏低,这可能基于下列原因:男性对于性骚扰的认定范围较女性的窄。就是说,大部分男性在界定自己是否受到性骚扰时有一个较大的容忍度,或者他们大都不以为意。如:被人拍拍腰背,女性对这种行为的敏感度较男性的敏感度高;若遭受女性性骚扰,男性大都不愿向外界诉说。他们担心可能没有人会相信。男性的自尊心促使他们不愿向人诉说。他们被女性性骚扰可能被理解为懦弱,亦表现了他们脆弱无能的一面。
只有年轻、容貌好的人才会被性骚扰
无论何人,不论他的性别、年纪、外貌、特征或背景,均有可能受到性骚扰。而且女性衣着性感也不可以作为性骚扰的借口。
身体上的性骚扰比语言上的性骚扰更普遍
事实上,言语上的性骚扰更为普遍,如色情笑话等。很多人认为一些带有性意识的言论或笑话是对另一方的一种赞美,但问题在于对方的感觉究竟是赞美或侮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
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国际文件
联合国分别于1979年制定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2年制定了《关于针对女性暴力的第19号一般建议》、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此《宣言》第2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将“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列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同款第3项将“国家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列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中国签署了《消除对女性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于签署公约并经其立法机构批准实行的国家而言,公约成为处理国际国内相关事务的指导原则,也对国内立法发挥约束、指导作用。
2018年,
联合国发布《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明确了全面性教育的定义,即全面性教育是基于课程、探讨性的认知、情感、身体和社会层面的意义的教学过程。其目的是使儿童和青年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态度和价值观,从而确保其健康,福祉和尊严。全面性教育培养相互尊重的社会和性关系,帮助儿童和年轻人学会思考其个人选择如何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并懂得维护自身权益。2019年6月,
国际劳工组织在
日内瓦举行了第108届会议,并通过《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第190号公约)和《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建议书》(第206号建议书)。第190号公约于2021年6月25日正式生效。《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与《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建议书》,共同构成了应对劳动世界中的暴力与骚扰的国际行动框架。
相关事件
2017年10月,女星艾丽莎•米兰诺(Alyssa Milano)等人针对美国金牌制作人哈维•温斯坦(Harvey Weinstein)性侵多名女星丑闻发起“Me too”(
Metoo)运动,呼吁所有曾遭受性侵犯女性挺身而出,说出惨痛经历,并在社交媒体贴文附上标签,藉此唤起社会关注。随后,反性侵风暴刮进了
联合国、法国、中国、韩国等国家和国际组织。2018年3月5日,52岁的前
忠清南道知事(相当于省长)
安熙正,被曝性侵其随行秘书,引起政界轩然大波。其所属政党韩国执政党共同民主党伦理审判院,6日决定开除安熙正
党籍。安熙正也在网上发帖道歉,并宣布引咎辞职。韩国警方随即对此事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