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类型
最低生活保障即低保,是指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1993年6月,上海市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着手探索居民最低生活情况;199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全国667个城市和1638个有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部完成建立这一制度的任务,同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颁布。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在全国“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普遍性要求。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11部委下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首次提出在社会救助对象认定中查询相关部门和机构掌握的居民家庭收入、财产信息。到了2014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411元/人、月。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低保对象3519.7万人,农村低保标准达到4833元/人年。2024年5月,中国民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低保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其具有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具有临时性(动态管理)的特点。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步骤,也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一项政府花钱不多,社会效益极佳的民心工程。
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上海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主要依附于就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而民政救济主要针对孤老残幼等特殊人群,覆盖范围极其有限。社会上出现了一大批“政府管不着、企业靠不上、家庭顾不上”的“三不管”人员。在此背景下,上海市人民政府希望以改革求突破,1993年1月市政府转发了市民政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解决本市市区部分老人生活困难的意见》,将原由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中的4种困难老人纳入社会救济范围。同年4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确定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线。6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得以建立。
1994年5月,上海又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海所建立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条最低生活保障线,在我国的社会救助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在城镇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后,发现贯彻落实中还需要法律保障,于是1996年上海又率先制定出台了政府规章《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明确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共同承担责任、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1997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并召开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不仅规定了城市低保制度保障对象的范围、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的来源等政策界限,而且明确提出在1997年底以前,已建立低保制度的城市要逐步完善,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1998年底以前,地市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起低保制度;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建立起低保制度。这也成为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建设工作从探索阶段进入全面推广阶段的重要标志。1999年9月2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基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1号令,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保障原则、保障对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资金来源及管理、保障标准的确定及调整、审批程序、低保金的发放及其监督、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出规定,标志着我国城市低保制度走上法制化轨道,标志着城市低保工作在经历了各地的探索创新和完善推广后,终于进入全面实施和规范提高的新阶段。
2001年,《200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心困难群众的生活。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至2003年底,农村共定期救济困难群众1160.5万人。在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地区,有367.1万村民、176.8万户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受灾群众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根据中央部署,各地推进农村低保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并逐步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延伸。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在全国“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普遍性要求。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随后下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标准,鼓励已建立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2007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和标准,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5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农村低保,6月26日,国务院召开“在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工作会议”,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对在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进行部署;7月1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对农村低保标准、保障对象、规范管理、资金落实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农村低保已完成试点探索过程,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11部委下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首次提出在社会救助对象认定中查询相关部门和机构掌握的居民家庭收入、财产信息。同年12月,上海率先成立了全国首家专门从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专业机构,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社会保障项目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服务,在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同时,促进了诚信意识,节约了财政资金,提升了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2012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并要求“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同年10月,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成立,承担全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经济状况信息查询与核对工作。
从2013年起,民政部着手部署加强社会救助与婚姻家庭、殡葬、社区管理等信息的共享,并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查询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户籍、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的具体办法。各地民政部门也逐步建立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了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到了2014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411元/人、月。截至2006年底,全国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份已达25个。
从2017年底开始,全国所有县(市、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均动态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低保对象3519.7万人,农村低保标准达到4833元/人年;共有特困人员482.3万人,全年累计支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334.6亿元。2018年,全国共实施临时救助1074.7万人次,累计支出救助资金121.6亿元,平均救助水平1131元/人次。202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功能作用,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主要特点
办理流程
书面申请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代为提出申请。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街道)通过区民政局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赡养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办结时限不包括核对时间。
申请和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资金发放
纳入或退出低保的,自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或停发低保金。低保补助金实行县级统筹、按月社会化发放,其中农村低保金应当通过财政惠农“一本通”系统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下月起停发低保金。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没有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可以减发或者暂时停发其低保补助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补助金不予补发。
动态管理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核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对经复核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其中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的应当随时复核);
(二)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
低保渐退
鼓励低保对象实现劳动自立。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使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申请地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可以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
各地发展
2024年7月起,云南省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400元/人·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956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95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98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9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6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元/人·月。
价值意义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步骤,也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一项政府花钱不多,社会效益极佳的民心工程。
(1)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就可以依法进行救济,它的覆盖面大,面对的是所有居民。这是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也为城市居民建立起了基本生活保障衔接于其他保障制度之后的最后一道"防线"。
(2)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这有利于理顺群众情绪,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从而更直接地为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服务,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3)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国政府重视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存权的重大举措,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目录
概述
发展历程
主要特点
办理流程
书面申请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申请和受理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资金发放
动态管理
低保渐退
各地发展
价值意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