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会议
传统基督教中的世界性主教会议
大公会议,又称普世公会议、普教会议,是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世界性主教会议,在基督教中用于审议和解决重要的教务和教理争议。这一术语源于希腊语,意为“普世性的”。历史上,对基督教教义产生深远影响的早期大公会议包括尼西亚会议、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以弗所公会议和导致东西教会分裂的卡尔西顿会议。
历史沿革
公元1054年,东西方教会发生大分裂。此后,东正教不再认可天主教单方面召开的大公会议。教会会议是普世教会或地方教会代表聚集的地方,他们共同商讨教会事务,以便做出一致的决定。教会会议的形式多样,包括主教会议、宗主教会议或地方会议等。其中,代表整个普世教会的会议被称为大公会议。
法规规定
根据现行教会法规,大公会议必须由教皇召集;教皇还拥有主持会议、决定会议议题、程序、地点、宣布休会和解散会议的权利。大公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教皇批准并公布。枢机主教、宗主教、总主教、首席主教、主教、修院院长均有出席和投票权,但受邀参加的神学或教律学家只能投顾问票。参加会议的教长可以提出讨论议程,但须经教皇同意。对于普世教会而言,大公会议享有最高司法权和裁判权,其决定不可向上诉至教皇或会议。如果在会议期间教皇去世,大会将暂停,直至新教皇下令继续或解散会议。
神学解释
从神学角度看,教会本身就是雅威召集的聚会。因此,教会本身就具备大公会议的特征。在大公会议上,教会的统一性和共融性得到充分体现,神长们与教皇一同祈祷、反思、交流,这是阐明信仰、规范教规、谴责错误观点、甚至惩治异端的有效方法。大公会议不仅体现了教会的一致性和和谐性,还展现了其孔子的本质。此外,宗徒精神、宗徒见证和宗徒职责对大公会议至关重要。教会的成长受到圣灵的引导,而在大公会议中,圣灵的工作尤为显著,赋予会议特殊且具有约束力的权威,其决定必须由整个教会执行。
会议列表
东正教仅承认七次大公会议,而罗马天主教则认为有八次。大分裂后的会议由罗马天主教单独举行,因此内容未获东正教认可。双方公认的会议包括:
第一次尼西亚公会议(公元325年)
在位教皇:圣思维一世
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公元381年)
在位教宗:圣达玛马苏一世
以弗所公会议(公元431年)
在位教宗:采来丁一世
迦克墩公会议(或称卡尔西顿会议)(公元451年)
在位教宗:圣良一世
第二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公元553年)
在位教宗:维吉利
第三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公元680-681年)
在位教宗:圣雅加多
第二次尼西亚公会议(公元787年)
在位教宗:阿德连一世
第四次君士坦丁堡会议(公元869-870年)
在位教皇:阿德连二世
第一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123年)
在位教宗:嘉理多二世
第二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139年)
在位教宗:依诺法爵二世
第三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179年)
在位教宗:亚历山大三世
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215年)
在位教宗:依诺法爵三世
第一次里昂会议(公元1245年)
在位教宗:依诺法爵四世
第二次里昂会议(公元1274年)
在位教宗:格列高利十世
维埃纳会议(公元1311-1313年)
在位教皇:克肋孟五世
康斯坦茨会议(公元1414-1418年)
在位教宗:马丁五世
费拉拉-佛罗伦斯会议(公元1438-1445年前后)
在位教宗:欧根四世
第五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512-1517年)
在位教宗:利奥十世
特伦多会议(公元1545-1563年)
在位教宗:保罗三世、比约四世
第一次梵蒂冈会议(公元1869-1870年)
在位教宗:比约九世
第二次梵蒂冈会议(公元1962-1965年)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法规规定
神学解释
会议列表
第一次尼西亚公会议(公元325年)
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公元381年)
以弗所公会议(公元431年)
迦克墩公会议(或称卡尔西顿会议)(公元451年)
第二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公元553年)
第三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公元680-681年)
第二次尼西亚公会议(公元787年)
第四次君士坦丁堡会议(公元869-870年)
第一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123年)
第二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139年)
第三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179年)
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215年)
第一次里昂会议(公元1245年)
第二次里昂会议(公元1274年)
维埃纳会议(公元1311-1313年)
康斯坦茨会议(公元1414-1418年)
费拉拉-佛罗伦斯会议(公元1438-1445年前后)
第五次拉特兰会议(公元1512-1517年)
特伦多会议(公元1545-1563年)
第一次梵蒂冈会议(公元1869-1870年)
第二次梵蒂冈会议(公元1962-1965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