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会议,又称普世公会议、普教会议,是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世界性
主教会议,在
基督教中用于审议和解决重要的教务和教理争议。这一术语源于
希腊语,意为“普世性的”。历史上,对基督教教义产生深远影响的早期大公会议包括尼西亚会议、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以弗所公会议和导致东西教会分裂的卡尔西顿会议。
公元1054年,东西方教会发生大分裂。此后,东正教不再认可
天主教单方面召开的大公会议。教会会议是普世教会或地方教会代表聚集的地方,他们共同商讨教会事务,以便做出一致的决定。教会会议的形式多样,包括
主教会议、宗主教会议或地方会议等。其中,代表整个普世教会的会议被称为大公会议。
根据现行
教会法规,大公会议必须由
教皇召集;教皇还拥有主持会议、决定会议议题、程序、地点、宣布休会和解散会议的权利。大公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教皇批准并公布。枢机主教、宗主教、总主教、
首席主教、主教、修院院长均有出席和投票权,但受邀参加的
神学或教律学家只能投顾问票。参加会议的教长可以提出讨论议程,但须经教皇同意。对于普世教会而言,大公会议享有最高司法权和裁判权,其决定不可向上诉至教皇或会议。如果在会议期间教皇去世,大会将暂停,直至新教皇下令继续或解散会议。
从神学角度看,教会本身就是
雅威召集的聚会。因此,教会本身就具备大公会议的特征。在大公会议上,教会的统一性和共融性得到充分体现,神长们与
教皇一同祈祷、反思、交流,这是阐明信仰、规范教规、谴责错误观点、甚至惩治异端的有效方法。大公会议不仅体现了教会的一致性和和谐性,还展现了其
孔子的本质。此外,宗徒精神、宗徒见证和宗徒职责对大公会议至关重要。教会的成长受到圣灵的引导,而在大公会议中,圣灵的工作尤为显著,赋予会议特殊且具有约束力的权威,其决定必须由整个教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