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规
教会法规
教会法规是基督教教会针对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宗教生活和教会纪律等方面的具有约束力的法令、规律、条例的总称。这些法规源自希腊文的"Kanon",意为尺度,在拉丁文中被称为"Jus canonicum"或"Jus ecclesiasticum",也被尊称为圣律("Jus sacrum")或神律("Jus divinum"),因为基督教会认为它们具有神圣启示的权威。
历史沿革
教会法规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公元325年,当尼西亚公会议通过了20项法令,由君士坦丁一世颁行,这被认为是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法规,被东西方教会共同遵守。随后,教会法规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并吸收了一些古代文献材料,如《使徒法规》以及教皇的谕令。到了中世纪,随着天主教会在社会上威望和权力的提升,教会法规对所有居住地的人都产生了强制性影响。除了涉及教会自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的生活准则外,它还包括了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财产、婚姻、家庭、继承和刑事等方面的规定。在11世纪之前,天主教会内没有统一的法规,而是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教会法。大约在1140年,意大利波伦亚大学的格拉蒂安将历代教皇制定的法律及给各地主教的批示和信函汇集编成了《格拉蒂安教令集》。这一事件被视为区分古法规和新法规的分水岭。后来,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卜尼法斯八世教宗克勉五世分别颁布了他们的《法令集》。16世纪,教皇格列高利十三世在特兰托公会议后,综合了以上四部法典,并加入了14至15世纪的教皇谕令,形成了《教会法大全》,并于1580年颁布,成为天主教最广泛的正式法典。然而,由于篇幅庞大,使用起来颇为不便。
现代发展
20世纪初,教皇庇护十世倡导编制一部更为简洁且系统化的法典。1917年,本笃十五世颁布了《天主教法典》,共包含5卷2414条。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后,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决定对此法典进行修订。1983年1月,教皇约翰·保罗二世签署了新的《天主教法典》,共计7卷1752条。这部新法典在教会组织管理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改变了以往以统治权为基础的管辖方式,转而采用更平等的参与式管理模式。此外,新法典简化了教会内部的法律程序,并放松了对教徒婚姻的一些限制。尽管如此,新法典的适用范围仍然局限于原本遵循拉丁礼的天主教会。
宗教改革后的变化
宗教改革之后,教会法规主要适用于天主教,新教各派则不再接受天主教会的法规,转而制定了自己的条例。也有一些新教派别未设立固定的法规。
参考资料
中國基督教教會規章.湖南教会.2024-11-01
外国法制史笔记.商容的法律笔记.2024-11-01
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湖北省民宗委.2024-11-01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现代发展
宗教改革后的变化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