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果潍
青岛市市南区公安分局原局长
单果潍,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于威海乳山。曾任青岛市市南区公安分局局长。
2015年4月13日上午,法院经审理认定,单果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人物履历
历任民警、四方分局平安路派出所所长
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
2005年7月至2012年5月,任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长
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任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人物事件
涉嫌贿赂
2010年,时任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长的单果潍被任命为负责抓捕聂磊犯罪团伙的主要负责人。此后,聂磊在北京被拘捕。
犯罪事实
其中2项与包庇纵容聂磊黑社会组织有关
聂磊案中,单果潍曾是当初带队抓捕聂磊归案的“打黑英雄”。“打黑英雄”竟然被指控是“保护伞”,如此戏剧性的巨大反差,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单果潍案的关注。
被控18项犯罪事实涉嫌受贿罪
单果潍究竟涉嫌哪些犯罪事实?记者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发现,公诉机关对单果潍的指控主要有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项罪名,共指控其犯有23项犯罪事实。这23项犯罪事实中,受贿罪有18项,贪污罪3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项。
公诉机关指控单果潍涉嫌受贿罪的18项犯罪事实主要包括,2004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单果潍利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市南分局局长、经侦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工作调整、职务晋升、经营监管、治安维护、餐饮消费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5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单果潍涉嫌贪污罪的3项犯罪事实主要有,2006年至2012年期间,单果潍利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在本单位虚报发票、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48万余元。
被控受贿数额最大一笔涉房产
在起诉书中发现,在对单果潍的18项涉嫌受贿罪指控中,有2项和房产有关,其中被指控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正是涉及房产。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单果潍利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青岛某房地产Inc.董事长刘某打招呼,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在该公司开发的公寓购买商品房2套,少支付房款共计258.2772万元。2008年,单果潍再次通过向刘某打招呼,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在该公司开发的公寓购买地下室1个,停车位2个,少支付价款共计19.965万元。
公诉书显示,2005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单果潍利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2次收受青岛某公司经理孙某某给予的购物卡、银行卡共计24万元,为该公司在经营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单果潍10次收受青岛市某大酒店KTV经理刘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3万元,为该KTV在经营监管方面提供帮助。
2014年9月24日和25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单国潍涉嫌利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工作调整、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青岛两家消费场所招揽消费业务提供帮助。这些指控均得到了单果潍和辩护人的否认。
2项犯罪事实被控“保护伞”
公诉机关指控,青岛市公安局于2006年成立46号专案调查组对聂磊黑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并明确要求市南分局予以配合。时任市南分局局长的单果潍,利用职权包庇、纵容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其中有2项犯罪事实与包庇、纵容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
起诉书称,1999年,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成员刘峰国因故意伤害致死王军案,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上网通缉。2007年下半年,为给刘峰国办理撤网并取保候审,聂磊安排手下送给单果潍罐状青铜器一个,请求单果潍帮助办理取保候审。刘峰国投案后被市南分局保释聂磊团伙案发后,刘峰国于2012年3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单果潍涉嫌包庇、纵容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另一起事实是:2006年12月,聂磊、李岩在市南区成立新艺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且长期招募女青年从事异性有偿陪侍、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单果潍明知该公司系聂磊团伙无证经营的场所,一直未予查处。简历显示,2005年7月至2012年2月,单果潍在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担任公安局局长达7年之久,而市南区也正是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青岛的主要活动区域。
刑事拘留
2012年5月4日,山东检方以涉嫌受贿罪刑事拘留单果潍。
依法逮捕
2012年5月18日,宣布逮捕单果潍。
侦查终结
2013年7月15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
2013年11月8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审查起诉。
一审宣判
2015年4月13日上午,由临沂市河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市南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单果潍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单果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中秋节至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单果潍利用担任青岛市市南区公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工作调整、职务晋升、治安维护、餐饮消费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7772元。
2012年2月,单果潍在调任经侦支队支队长之前,利用担任市南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维修经侦支队办公室为由,安排下属虚开发票报销建筑装饰工程款,共套取公款118013.2元。单果潍调任经侦支队支队长后,下属把该款交给单果潍。
除受贿、贪污犯罪外,一审法院还认定单果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刘峰国因故意伤害王军致死一案,被市南分局上网通缉。2007年下半年,为给刘峰国办理取保候审并撤网,聂磊安排人送给单果潍一件青铜器,请求单果潍帮助办理。2007年11月5日,刘峰国投案后,经单果潍同意,刘峰国被取保候审。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发后,刘峰国于2012年3月20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另外,此前在单果潍案的庭审中,辩方曾提出侦查主体不合法等辩护意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笔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对此亦有回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参考资料
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支队长单果潍案一审宣判.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头条.2024-02-27
山东青岛抓捕黑老大聂磊警官被控包庇黑社会.大众网-大众日报-环球网.2024-02-27
聂磊案二审尚未宣判.中国经营报微博-新浪财经.2024-02-27
单果潍案发全程.齐鲁晚报-新浪新闻.2023-04-17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涉嫌贿赂
犯罪事实
刑事拘留
依法逮捕
侦查终结
审查起诉
一审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