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华书画协会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系市文广局所属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社团代码:50177083—9),创建于1987年12月,原名为上海中华书法协会。现法定代表人:吴铮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社会团体。自1987年建会以来,已先后发展会员上万余人。2002年底本会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批准并报文化部核准备案,成为上海市首家书画考级主办机构(详见2003年1月1日《文汇报》公告)。现有会员约1800人。自2003年起,将根据文化部颁布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书画考级活动。
协会重大事项
沪民社登[2009]450号:上海中华书画协会:
你单位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的申请,已于2009年10月26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张仁瑞变更为吴铮;业务范围由弘扬书艺,学术交流,推广段位制,举办大赛,兴办学校、编辑会刊变更为弘扬书法绘画艺术,学术交流,书画艺术水平考级,推广段位制,举办大赛,兴办学校、编辑会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出版:书画等级考核丛书
由本会主编的《上海市书画等级考核丛书》(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均分为1到10级。其中1级至3级为初等;4级至7级为中等;8级至10级为高等,10级为最高等级。本会专设由著名书画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书画考级评审委员会(均持有文化部颁发的考官证)。
组织章程
【注:本会《章程》,经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修改,并于2009年6月14日经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已经上海市文广局、社团局核准。本章程,共有七章六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中华书画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Chinese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Association,缩写 SCCPA。
第二条 本会由上海书画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为弘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和提高会员书画艺术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政局、社团局;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文庙路120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开展“书画社区行”、“书画讲座”、“评改会员习作”、“会员作品展评”等服务活动;
(二)举办全市性规范有序的书画考级活动,促进、推动会员和广大群众书画艺术水平的普及和提高;
(三)做好会员、群众申请书画评段、考级的工作;
(四)编辑出版会刊《书画之友》(内部赠阅),作为联系会员的桥梁;
(五)举办“文明杯”书画段位大赛,培养书画人才,提高书画水平;
(六)编辑、出版与书画有关的图书,并向会员推荐书画的优秀书目和提供其它有关书画方面的服务;
(七)兴办书画教育事业,以普及和提高群众的书画水平和培训书画师资;
(八)积极、稳妥地与海外有关社团进行互访活动、交流书画活动经验、联办书画展览、出版有关图书、研讨书画理论,以繁荣我国优秀的书画艺术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上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的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天津市重庆商会
(三)具有一定的书画水平(书画考级或评段获4级(段)以上者)。
第十条 凡工厂、公司、学校、社区、乡镇等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凡海内外的上海籍知名书画家,由有关会员或组织推荐提名,经理事长会议批准,可聘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为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对收入微薄、经济确有困难的会员,经本人申请、理事长会议同意,可免缴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由本人书面通知本会;如无书面通知而未缴1年会费,暂停会籍。事后若会员本人提出申请,补交会费,可恢复会籍。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决定聘请本会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长和顾问委员会顾问等人选;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本会终止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实际到会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施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凡理事必须具备本会会员资格。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到期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及常务理事;
(四)推选名誉理事长、顾问等的人选;
(五)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如有特殊需要可随时召开。凡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在特殊情况下,可先由理事会补选,再经下一次会员代表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应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时,理事长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否则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须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负责人选;决定副秘书长人选;领导各机构的工作和制定其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须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会议。理事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都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天津市重庆商会其他实职负责人(包括顾问委员会负责人),也不得兼任与本会业务性质相类似的社会团体的实职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凡年龄满70周岁的原本会负责人,而工作上确有需要的,可聘为本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继续力所能及地承担部分工作;定期参加理事长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和提出建议。顾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本会名誉理事长兼任;必要时可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忠于职守,有重大损害本会名誉和利益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每届任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内设各种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一职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经理事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向理事长会议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理事长会议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条 本会对所主办的上海文化生活技艺专修函授学校,在行政、业务上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本会在办学等重大事项方面,将充分尊重该校董事会的决策意见。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四)出版刊物和图书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和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及其他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事业,或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14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员
SCCPA历届领导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名单
(略,待续)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名单
(略,待续)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名单
(略,待续)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名单
(略,待续)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名单
(2009年6月14日)
名誉理事长:张仁瑞 于忠福
荣誉理事长:李中法顾延培
理事长:吴铮(女)
副理事长:王讯谟沈鸿根 陆宝兴 周鸣秋 李世清 方立平
秘书长:方立平(兼)
副秘书长:张顺福 邱丰达 马玉卓 俞昌平 吕云炜
顾问委员会:张仁瑞 李中法 顾延培 王存礼 徐才庭 董生甫 陈铭云
常务理事(25):马玉卓 方立平 王讯谟 王贻中 卢树达 刘祖梁 吕云炜 许京致 吴 铮 吴介平
吴昌平 张云涛 张天民 张顺福 李世清 杨胡生 沈鸿根 邱丰达 陆宝兴 陈国祥
周鸣秋 范庆天 俞昌平 傅关根 戴闪庆
理 事(75):马玉卓 方立平 王讯谟 王贻中 卢树达 刘祖梁 吕云炜 许京致 吴 铮 吴介平
吴昌平 张云涛 张天民 张顺福 李世清 杨胡生 沈鸿根 邱丰达 陆宝兴 陈国祥
周鸣秋 范庆天 俞昌平 傅关根 戴闪庆
马长融 王 浩 王传奇 王金海 王祖基 石永泉 史琍霞 叶 雄 叶才升 白建平
孙振富 朱 莉 朱启荣 江 鹏 严庆华 何兆金 何国华 宋 颖 张 亮 张蓉蕊
李渝州 杨龙鑫 杨永明 沈 非 陆润清 陈 燕 陈正华 陈民民 陈宝真 周一飞
周炳荣 周晨华 金 平 金小萍 侯长志 施 平 施泽浩 施鹤平 胡潇宏 赵军挺
唐荣德 诸瑞炯 谈建华 萧爱珍 黄圣斋 斯华申 焦厚宝 程共飞 葛俊生 葛容沚
名誉理事:方定甫 田谷文 成德庆 阮尧森 孙长发 陈其瑞 郭惠玲 潘孝成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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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协会重大事项
组织章程
理事成员
参考资料